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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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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来源:《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50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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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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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904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11101904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11101904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商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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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5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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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商办合函[2013]253号),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人员信息数据录入工作。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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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要素填报完整、准确。(企业名称填写与营业执照一致;备案表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展开】 | 网站填报【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商办合函[2013]253号),做好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人员信息数据录入工作。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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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受理标准,予以受理;不符合标准,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受理要点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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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且符合辖区管理规定的,予以通过;申报材料不真实、失效、不符合管理规定的,不予通过。 |
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审批人员审查要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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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外派劳务合同审查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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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外派劳务合同审查表 | |
结果名称 | 外派劳务合同审查表 |
---|---|
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外派劳务合同审查表结果样本.png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部门规章】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 |
制定机关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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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部 公安部令二〇〇二年第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外事部门在受理经营公司签证申请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 ”)对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意见。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信息包括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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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企业自有人员、外派人员和外籍雇员信息;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实时填报或更新劳务人员报名信息及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从本平台招收人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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