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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升级(设立)技师学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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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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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1.申办技师学院须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通过高级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2个专业预备技师班,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8号)中《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条件。申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须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北京市技工院校评审细则(试行)》进行自评,符合设置标准(950分以上)的,经院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正式申请和相关文件及材料。按照要求准备学校主办部门举办技师学院的请示、本地区或行业的产业发展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学校申办技师学院的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预备)技师专业的教学计划、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规划、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专家结论、举办培训班材料、北京市技师学院评审细则(950分以上)、北京市技师学院申报表等十项材料,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线上通过首都之窗指定窗口提交电子版材料,线下可提交纸质材料至通州区清风路33号325房间。(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270号)第二条第一、二、三款) 2.《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 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 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 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 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 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第九条 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第十条 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 技师学院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第十二条 技师学院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三条 技师学院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十四条 技师学院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50%以上。   第十五条 技师学院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 (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院校标准。   第十六条 技师学院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技师学院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师学院应具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八条 技师学院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全过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建立学院、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技师学院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 技师学院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学院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 技师学院应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并贯穿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发挥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技师学院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每个预备技师 (技师)、高级技工专业应有5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作为技师学院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12〕8号)) 3.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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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调整、升级(设立)技师学院审批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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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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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4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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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技师学院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市政府批复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技师学院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市政府批复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申办技师学院须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通过高级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2个专业预备技师班,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8号)中《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条件。申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须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北京市技工院校评审细则(试行)》进行自评,符合设置标准(950分以上)的,经院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正式申请和相关文件及材料。按照要求准备学校主办部门举办技师学院的请示、本地区或行业的产业发展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学校申办技师学院的申请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预备)技师专业的教学计划、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规划、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专家结论、举办培训班材料、北京市技师学院评审细则(950分以上)、北京市技师学院申报表等十项材料,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线上通过首都之窗指定窗口提交电子版材料,线下可提交纸质材料至通州区清风路33号325房间。(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3〕270号)第二条第一、二、三款) 2.《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 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 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 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 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 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第九条 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第十条 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 技师学院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第十二条 技师学院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三条 技师学院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十四条 技师学院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50%以上。   第十五条 技师学院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 (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院校标准。   第十六条 技师学院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技师学院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师学院应具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八条 技师学院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全过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建立学院、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技师学院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 技师学院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学院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 技师学院应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并贯穿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发挥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技师学院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每个预备技师 (技师)、高级技工专业应有5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作为技师学院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2012〕8号)) 3.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合法。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558517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清风路33号4号楼325房间【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0114002001 事项编码 1111000068835060602000114002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6883506060200011400200103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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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对技师学院调整、升级(设立)事项进行复核,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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