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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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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气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840080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受理在各区,各区办理该事项的地点见各区办事指南。【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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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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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54106000 | 事项编码 | 12100000400018760C20001541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00000400018760C200015410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气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tzxm.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院北京市气象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一层办事大厅办事窗口 电话查询:电话查询:(010)6840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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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8400806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依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依据中国气象局第35号修改)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受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踏勘。”、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查和专家论证。”)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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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检查要点如下: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内容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内容正确、完整;申请表封面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名称相一致。(2)应标注各建筑物的大地坐标、地平高度、建筑物名称、所用坐标系。小型建设工程,可不要求。(3)应标注建筑物名称、高度、建设工程到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正北方向。(4)委托协议上应有委托单位公章和委托人签字。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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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表封面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名称相一致.附表站类、建筑物信息等【展开】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建设工程概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详细写明建设工程总体情况【展开】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应标注各建筑物的大地坐标、地平高度、建筑物名称、所用坐标系【展开】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三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应标注建筑物名称、高度、建设工程到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正北方向。【展开】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应标注建筑物名称、高度、建设工程到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正北方向。【展开】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四、委托代理的 | |||||||||
(一) | 委托协议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填写内容齐全,无遗漏。2,真实有效。3,委托协议上是否有委托单位公章和委托人签字。【展开】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检查要点如下: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内容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内容正确、完整;申请表封面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名称相一致。(2)应标注各建筑物的大地坐标、地平高度、建筑物名称、所用坐标系。小型建设工程,可不要求。(3)应标注建筑物名称、高度、建设工程到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正北方向。(4)委托协议上应有委托单位公章和委托人签字。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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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重新提交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予以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检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检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许可所列台站、范围、工程项目内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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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予以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 |
审查标准 1.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2.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大气本底站》(标准编号:GB 31224-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2-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标准编号:GB 31223-2014)、《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2009)等标准要求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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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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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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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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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0〕6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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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0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是否需要专业公司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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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委托专业公司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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