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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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1.申请表内需要盖章和签字位置不能空项;2.申请学术交流时间应晚于承诺办结时间(从提交申请时间开始计算))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7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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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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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2104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12104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121043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www.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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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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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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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学术交流 | |||||||||
(一) | 港澳台医师在京学术交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内不允许空项,可以只写中文 2.必须有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学术交流时间必须晚于承诺办结时间(计算方式:提交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展开】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二) | 学位证书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与公证件一致【展开】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三) | 港澳台行医执照或行医权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需与公证件一致【展开】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四) | 两名副高职称以上、与港澳台医师同一专业的国内专家的推荐信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必须与申请医师为同一专业 2.必须为副高级职称(见职称证) 3.注意推荐时间【展开】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五) | 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不涉及 | 近期正面免冠1-2寸照片【展开】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六) | 本年度再次申请学术交流活动的(北京市港澳台学术交流中诊疗活动许可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必须为原件【展开】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1份。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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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要求,发接收凭证,不符合要求,不接收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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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不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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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负责人员 | 符合要求,办理,不符合要求,不通过。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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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北京市港澳台学术交流中诊疗活动许可证 | 1、北京市港澳台学术交流中诊疗活动许可证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北京市港澳台学术交流中诊疗活动许可证 | 1、北京市港澳台学术交流中诊疗活动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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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港澳台学术交流中诊疗活动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港澳台学术交流中诊疗活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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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港澳台学术交流中诊疗活动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依申请的有效期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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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199项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展开】 |
【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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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展开】 |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
依据名称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第五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为几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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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三天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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