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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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申请,其余项目实施机构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除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外的项目实施机构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项目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项目实施机构的申请做出否定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来源: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容 第十四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2246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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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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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3029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72773E2111013029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72773E2111013029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2632282;(010)55522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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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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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政指南》(发改气办气候[2012]2862)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等自愿减排管理相关文件等递交材料 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编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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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备案申请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政指南》(发改气办气候[2012]2862)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等自愿减排管理相关文件等递交材料 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编制【展开】 | 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政指南》(发改气办气候[2012]2862)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等自愿减排管理相关文件等递交材料【展开】 | 【展开】 |
二 | 项目备案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政指南》(发改气办气候[2012]2862)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等自愿减排管理相关文件等递交材料【展开】 | 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政指南》(发改气办气候[2012]2862)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等自愿减排管理相关文件等递交材料【展开】 | 【展开】 |
三 | 项目概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政指南》(发改气办气候[2012]2862)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等自愿减排管理相关文件等递交材料【展开】 | 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政指南》(发改气办气候[2012]2862)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等自愿减排管理相关文件等递交材料【展开】 | 【展开】 |
四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2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政指南》(发改气办气候[2012]2862)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等自愿减排管理相关文件等递交材料【展开】 | 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政指南》(发改气办气候[2012]2862)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等自愿减排管理相关文件等递交材料【展开】 | 【展开】 |
五 | 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者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政指南》(发改气办气候[2012]2862)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等自愿减排管理相关文件等递交材料【展开】 | 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政指南》(发改气办气候[2012]2862)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等自愿减排管理相关文件等递交材料【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政指南》(发改气办气候[2012]2862)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等自愿减排管理相关文件等递交材料 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编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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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项目备案初审意见的函; 2.对未通过的,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14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1.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项目备案初审意见的函; 2.对未通过的,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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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出具初审项目备案初审意见的函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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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8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中国核证减排量项目初审意见的函 |
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国核证减排量项目初审意见的函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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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国核证减排量项目初审意见的函 | |
结果名称 | 中国核证减排量项目初审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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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出具初审意见函.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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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令第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申请,其余项目实施机构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除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外的项目实施机构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项目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项目实施机构的申请做出否定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展开】 |
【规范性文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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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发改气候〔2012〕166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未列入前款名单的企业法人,通过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就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主管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最终审批是否在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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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负责项目的最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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