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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
11110000000021135M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出售公有住房方案核准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7100001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71000
0
c7e6d100-c9b4-4a1d-950f-58d288619d58
e6cfdcde-b2ba-49f5-bb4f-b5a8bbc58c36
2^3
1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10000000000
住房制度改革处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1、第十三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具体形式,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来源:《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 2、按有关要求,需满足以下条件: (1)售房单位所售公房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期之前已分配承租人居住现仍承租的; (2)申请购房人须为北京市城镇常驻户口的职工,未参加过房改或房改时未达标的; (3)房改售房方案、售房价格及相关规定应符合我市房改政策; (4)售房单位与所售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产权单位一致。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所填内容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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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出售公有住房方案核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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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如来件涉及售房数量较大,需要较多时间进行审核。(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如来件涉及售房数量较大,需要较多时间进行审核。(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第十三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具体形式,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来源:《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 2、按有关要求,需满足以下条件: (1)售房单位所售公房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期之前已分配承租人居住现仍承租的; (2)申请购房人须为北京市城镇常驻户口的职工,未参加过房改或房改时未达标的; (3)房改售房方案、售房价格及相关规定应符合我市房改政策; (4)售房单位与所售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产权单位一致。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所填内容真实有效。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5598608【展开】

网上咨询:

http://zjw.beijing.gov.cn/bjjs/zmhd/index.s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1014071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7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71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住房制度改革处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55598608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其中市、区属一级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经党委(组)或董事会等本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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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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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请示、实施方案及购房人员名单需提交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单位。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售房单位申请房改售房的请示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受理条件;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原件1份,有固定格式,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申请人自备。【展开】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第35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0〕1号)【展开】【展开】
房改售房方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受理条件;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原件1份,有固定格式,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申请人自备。【展开】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第35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0〕1号)【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请示、实施方案及购房人员名单需提交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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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售房单位所售公房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期之前分配承租人居住的。
    申请材料齐全、系统上传的材料需为原件扫描件,现场办理的提交原件。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5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关于XXXX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批复

    审查标准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操作手册(2017)》的通知(京建发[2017]571号),3-6-1事项名称:出售公有住房审批办理标准:
    售房单位所售公房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期之前分配承租人居住的。
    1、房改售房、售房价格及相关规定符合我市房改政策;
    2、售房单位与所售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产权单位一致;
    3、按经济适用房价、市场价售房可提供确定其价格的依据。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出售公有住房方案核准意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出售公有住房方案核准意见
结果名称出售公有住房方案核准意见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出售公有住房方案核准意见(样本).pdf
有效时间一般当年有效,特殊情况当年未办理的,须说明情况。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京政发〔1992〕35号,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第35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具体形式,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建住房〔1999〕20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三、凡在可出售范围的现有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预先编制、上报售房方案;房改部门应在收到单位售房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国发〔1998〕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
【展开】
【规范性文件】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发〔1999〕2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8年底起,本市地方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联建的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出售现租住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二)积极组织出售公有住房。售房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文件的规定,自1999年起房改售房一律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展开】
【地方性法规】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名称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建法〔2020〕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一、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应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拟制房改售房方案。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其中市、区属一级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经党委(组)或董事会等本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是否收费:

1、出售公有住房依据哪些政策?
主要依据《关于2003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政策的通知 》[2003]京房改办字第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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