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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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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保健食品相关标准相抵触。2.本市取得载有保健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告》要求申请备案。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在备案范围内的,受理人应当出具加盖电子或实体“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撤回原申请的无需出具《受理通知书》。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不在备案范围内的,受理人应当出具加盖电子或实体“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受理决定书》。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26169【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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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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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401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1024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102401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cjgj.beijing.gov.cn/bsf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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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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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登陆首都之窗或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3.《公开承诺书》需从网上下载模板使用。 4.《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修订报告单》网上填报并打印。 5.申请人申请备案撤回的,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撤回申请书一份(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事项受理编号、申请撤回的理由等),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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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 | |||||||||
(一)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签字、盖章、日期等内容填写应当准确、完整;正确勾选授权范围;应当准确填写办事部门和具体事宜;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告【展开】 | 【展开】 |
二、申请人申请企业标准修订备案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修订报告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应为市场局新版企业服务平台在线填报打印; (2)产品名称、标准编号和修订次数等内容应填写正确; (3)修订项目及内容应与企业标准中相应内容一一对应; (4)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告【展开】 | 【展开】 |
(二) | 公开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相关信息应当填写正确、齐全,并加盖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告【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登陆首都之窗或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3.《公开承诺书》需从网上下载模板使用。 4.《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修订报告单》网上填报并打印。 5.申请人申请备案撤回的,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撤回申请书一份(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事项受理编号、申请撤回的理由等),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受理,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不齐全的通知补正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在备案范围内的,受理人应当出具加盖电子或实体“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分局)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撤回原申请的无需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不在备案范围内的,受理人应当出具加盖电子或实体“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分局)公章”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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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4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符合标准审查通过;不符合标准不通过 |
审查标准 一、审查标准:1.《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修订报告单》所填写项目应齐全。 2.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文本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DB11/T1000.1《企业产品标准编写指南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通用内容的编写》和《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应规定,并符合相关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3.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应包括:企业标准起草过程等有关情况;企业标准编制原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情况。 4.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审定纪要和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审定人员意见表应包含审查小组对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制定的结论性意见,标准审查必须经审查小组全体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企业标准审查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食品安全领域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直接参与保健食品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审查小组成员参加审查。 5.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件)及其附件(含所有变更、转让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该保健食品注册时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留存的申报资料中所附的产品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应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或留存的一致。 6.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二、接收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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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修订报告单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修订报告单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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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修订报告单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修订报告单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备案的修订报告单)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修订报告单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备案的有效期保持不变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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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公告〔2023〕5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备案部门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企业标准编号和备案号的编号原则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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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编号:Q/(企业代号)(空格)(四位顺序号)J-(四位年号),例如:Q/BJAB 0001J-2018 备案编号:(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J-(四位年代号),例如:110179J-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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