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保健食品相关标准相抵触。2.本市取得载有保健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告》要求申请备案。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在备案范围内的,受理人应当出具加盖电子或实体“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撤回原申请的无需出具《受理通知书》。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不在备案范围内的,受理人应当出具加盖电子或实体“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受理决定书》。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全的材料。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1616611【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11102401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1024012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102401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登陆首都之窗或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3.《公开承诺书》需从网上下载模板使用。 4.《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修订报告单》网上填报并打印。 5.申请人申请备案撤回的,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撤回申请书一份(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事项受理编号、申请撤回的理由等),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登陆首都之窗或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3.《公开承诺书》需从网上下载模板使用。 4.《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修订报告单》网上填报并打印。 5.申请人申请备案撤回的,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撤回申请书一份(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事项受理编号、申请撤回的理由等),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
|---|

无
无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