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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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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4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尸检机构于认定后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尸检机构于认定后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学教研室或法医学教研室(系)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学教研室或法医学教研室(系)的高等普通学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1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32662【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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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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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230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723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00072300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32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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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1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学教研室或法医学教研室(系)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学教研室或法医学教研室(系)的高等普通学校。(来源: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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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XXXX/尸检机构认定”栏目,办理尸检机构的认定业务。流程如下: 1.网上提交认定申请。申请人在线填写尸检机构的基本信息电子材料后,在线提交认定申请。 2.认定申请查询和材料补正。申请人在“尸检机构的认定”栏目输入联系人信息后,可在线进行认定申请业务进度查询、接收补正通知和进行电子材料补正。 3.领取认定通知。申请人在认定业务查询栏目中接收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定后,到市卫生健康委领取认定通知原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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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尸检机构认定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尸检机构的基本信息,填写完整。【展开】 | 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机构的有效证明文件【展开】 | 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或其他机构的相应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填写完整,加盖公章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此项材料无格式要求。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人通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XXXX/尸检机构认定”栏目,办理尸检机构的认定业务。流程如下: 1.网上提交认定申请。申请人在线填写尸检机构的基本信息电子材料后,在线提交认定申请。 2.认定申请查询和材料补正。申请人在“尸检机构的认定”栏目输入联系人信息后,可在线进行认定申请业务进度查询、接收补正通知和进行电子材料补正。 3.领取认定通知。申请人在认定业务查询栏目中接收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定后,到市卫生健康委领取认定通知原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要求,发接收凭证,不符合要求,不接收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要求,发接收凭证,不符合要求,不接收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4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要求,办理,不符合要求,不通过。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通过审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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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4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认定通知 2、同意成立北京市尸检中心的通知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认定通知 2、同意成立北京市尸检中心的通知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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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认定通知 | |
结果名称 | 认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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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在XX成立北京市尸检中心的通知.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同意成立北京市尸检中心的通知 | |
结果名称 | 同意成立北京市尸检中心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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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关于同意在XX成立北京市尸检中心的通知.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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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卫医发〔2002〕19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尸检,是指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死亡患者的机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手段。 第三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由具有本办法规定资格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 第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 (一)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 第五条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有2名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主检人员; (二)解剖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贮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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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的风险防控管理,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加强了医疗质量安全的管理。《条例》的施行,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对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发挥重要作用,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全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一)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的沟通,强化正面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增强医患双方法律意识,依法维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有针对性地分别培训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要将培训工作抓紧、抓好、抓实,以保证全面、准确理解并掌握《条例》精神。 (二)做好重点工作准备。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学会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和专家库等要求作好准备,组织专家进行培训,确保《条例》顺利施行。医学会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需要提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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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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