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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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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医师资格证书确为丢失或破损的,需要补办医师资格证书的。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20【展开】 网上咨询: http://zyj.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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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区综合窗口或者咨询台【展开】 投诉网址: http://zyj.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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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10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67XG200012301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67XG2000123010000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yj.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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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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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受理扫描电子材料,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备注:如选择一般审批方式办理,需提交材料一、二,如选择告知承诺办理方式,需提交材料一、二、三。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补办《医师资格证书》个人书面申请(近期小2寸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需个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二、《医师资格证书》损坏的 | |||||||||
(一) | 损坏的医师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部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合法【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三 |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补办中医医师资格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准确,资料齐全【展开】 |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受理扫描电子材料,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备注:如选择一般审批方式办理,需提交材料一、二,如选择告知承诺办理方式,需提交材料一、二、三。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 |
审查标准 医师资格证书确为丢失或破损的,需要补办医师资格证书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作出决定 |
审查标准 医师资格证书确为丢失或破损的,需要补办医师资格证书的,予以补办。时限不包括提交国家中医师资格考试中心由其进行受理补办的时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2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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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补办《医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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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办事须知提交材料即可,不需要提供单位证明及登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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