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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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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且证照在有效期内。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1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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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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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7108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08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08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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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根据申请情况,开展监控化学品企业现场核查工作 |
行使内容 | 依法依规开展监控化学品领域监督管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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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纸质材料1份; 2.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3.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相应位置手写签字。【展开】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表格样式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1〕44号)》【展开】 | 请在申请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手写签字,填写时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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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正式受理申请。 |
审查标准 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且证照在有效期内。【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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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作出决定。 |
审查标准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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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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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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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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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与其申报的使用目的相一致;需要改变使用目的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需要承担那些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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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监控化学品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时申报关于年度宣布和预计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预计宣布统计报表提交后,预计生产、使用活动超出原宣布计划的,应当在有关活动开始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申报关于变更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2.第四十二条 生产监控化学品以及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其监控化学品达到或者超过《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核查阈值的,应当履行接受国际视察的义务,做好接受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国际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 接受国际视察的义务包括: (一)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提供国际视察所需的数据资料,及时回答视察组的问询; (二)确保视察组顺利查看视察任务授权范围内的设施或者区域,配合视察组进行取样和分析; (三)提供视察组及陪同人员所需的工作场所、通讯手段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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