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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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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2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0号令) 第七条 签证机构收到原产地证书申请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信息和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信息和材料符合规定且出口货物符合相应原产地规则的,予以签发原产地证书; (三)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原产地规则的,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0号令) 第七条 签证机构收到原产地证书申请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信息和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信息和材料符合规定且出口货物符合相应原产地规则的,予以签发原产地证书; (三)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原产地规则的,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中国贸促会贸易推广交流中心关于贸促会原产地优化升级系统全面上线的通知》 企业可通过中国贸促会原产地业务官方网站www.co.ccpit.org首页展示的申报端链接,或优化升级系统网址https://declare.ecoccpit.net登录。 对于已在贸促会完成备案的企业,须根据系统提示完成账号绑定、历史数据同步等工作后,即可申领原产地证书; 对于未在贸促会办理过原产地业务的企业,在优化升级系统创建账号并完善相关信息后,即可申领原产地证书。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贸促法〔2010〕2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货物出运前,以电子或书面方式向注册地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和书面数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异地签证的,应提供注册地签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异地签证的货物如含有进口成分的,应提交货物生产地签证机构、签证代办点出具的《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申请原产地证书。货运代理公司申请原产地证书时,应向签证机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和申请人填妥并签署的原产地证书,以及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60588【展开】 网上咨询: ycdz@ccpitbj.org【展开】 咨询信件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览秀西路5号北京市贸促会综合事务中心商事认证部【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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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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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95002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40075608502112095002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40075608502112095002002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declare.ecoccpit.net/#/login 现场查询:北京市通州区览秀西路5号3604市贸促会综合事务中心商事认证部 电话查询:(010)55560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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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同一发票号只能出具一份原产地证书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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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商业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收取企业提交的纸质商业发票,商业发票内容应包含企业名称、发票号、发票日期、出口产品信息。企业印章清晰。如企业未提供,提示其将电子版直接传送给贸促会原产地证书审批人。 2,固定格式,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 第五章 申 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货物出运前,以电子或书面方式向注册地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和书面数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原产地证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产地证书申请表》(附件三); (二)已填妥的原产地证书; (三)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装箱单; (四)签证机构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信用证、货运提单等其他佐证材料。【展开】 | 【展开】 |
二 | 装箱单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收取企业提交的纸质装箱单,要素应包含企业名称、箱单号、出口产品信息等。企业印章清晰。2,固定格式,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 第五章 申 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货物出运前,以电子或书面方式向注册地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和书面数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原产地证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产地证书申请表》(附件三); (二)已填妥的原产地证书; (三)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装箱单; (四)签证机构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信用证、货运提单等其他佐证材料。【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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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业务审批人员 | 网上接收申报信息 |
审查标准 申请人首次申请原产地证书时,还应当提供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英文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更新。申请人对申请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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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业务审批人员或政务服务部门人员 | 网上查询受理状态 |
审查标准 线上受理:出口货物发货人通过网上填报原产地证书详细信息,并提交。线下受理:政务服务部门人员现场指导办理。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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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业务审批人员 | 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审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2004﹞第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09﹞第1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0号令)以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所确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原产地证书。审核通过后系统显示“审核通过”,企业可以自主打印或邮寄证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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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业务审批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业务审批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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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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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证明文件)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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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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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展开】 |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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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2年第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签发一般原产地证、加工装配证和转口证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展开】 |
【规范性文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 |
制定机关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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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经中国贸促会第五届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中国贸促会的职责是:第(六)款代表贸促会和商界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翻译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商事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受理商务投诉,提供法律帮助;国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争议及其有关调解业务,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纠纷;与各国商会、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涉外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涉外商事法律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制定编撰国际商事惯例。【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是原产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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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包括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和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114号令)》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中为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依照普惠制或者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根据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由签证机构签发的,证明所列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适用优惠贸易措施的书面文件。 |
2、如何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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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证申报系统中提交原产地证书申请。 |
3、如何申请自主打印原产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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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完成企业电子印章备案和手签员电子签名备案的原产地备案企业登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证申报系统”,点击“自主打印”,下载“自主打印申请材料”,填写、盖章、扫描、上传、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后等待贸促会对企业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资格进行核准。截至2021年8月31日,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除目的国为印尼、新加坡、泰国外)不支持电子签章,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不支持企业端自主打印,需到现场领取证书。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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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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