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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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办法》(贸促法〔2010〕2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货物出运前,以电子或书面方式向注册地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和书面数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异地签证的,应提供注册地签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异地签证的货物如含有进口成分的,应提交货物生产地签证机构、签证代办点出具的《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申请原产地证书。货运代理公司申请原产地证书时,应向签证机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和申请人填妥并签署的原产地证书,以及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A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1758【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banshi.beijing.gov.cn/bjzwchatui/bjzw-chatui/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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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112095002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40075608502112095002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40075608502112095002002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同一发票号只能出具一份原产地证书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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