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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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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有生产监控化学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 3.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4.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5.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 6.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1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banshi.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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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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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71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03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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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根据申请情况,开展监控化学品企业现场核查工作 |
行使内容 | 依法依规开展监控化学品领域监督管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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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原件1份; 2.纸质材料; 3.在表中相应位置加盖公章; 4.在表中相应位置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手写签字。【展开】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表格样式的通知》(工信厅安全〔2021〕44号)。》【展开】 | 请在申请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手写签字,填写时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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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正式受理申请。 |
审查标准 北京市内企业和事业单位;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且证照在有效期内;根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查,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时限另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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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作出决定。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有生产监控化学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 3.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4.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5.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 6.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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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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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
结果名称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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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2021年新版).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展开】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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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2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1第137项: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具体改革举措:将“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调整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是监控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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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号《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具体可参照https://www.miit.gov.cn/jgsj/aqs/zcfgbz/art/2020/art_51274d57d14943b29d3dc9171a7644f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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