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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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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办理条件: 一、企业或单位取得本市许可或备案,且合法有效;车辆已取得相应运输范围的道路运输证。 二、申办车辆机动车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三、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四、车辆应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DB11/061)的要求喷涂、悬挂标识、标志,并具备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车体标志及安全附件检验报告单》。 五、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的要求,并经本市检测机构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挂车无需评级。 六、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终端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汽车行驶记录仪》等相关标准要求并检验合格;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等相关标准,并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市交通委备案且接入市联网联控系统,备案平台以市交通委公布的为准,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应当在市联网联控系统上正常显示。 七、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八、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九、车辆违章已处理完毕。 【依据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36号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依据名称】: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发〔2019〕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专用车辆是否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依据名称】: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章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依据名称】: 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交运发〔2017〕20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一条“推进货车检验检测依法合并,切实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第三项规定内容:三是统一检验检测周期。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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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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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6058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58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58001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wy.jtw.beijing.gov.cn/ows/app/matter/manage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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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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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现场申报单项材料超过5页的,为减少您的等待时间,建议您事先将申办材料扫描为PDF文档,并发送至zwfw_2021@163.com邮箱中。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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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申请表_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内容为必填项,查看是否漏项、有无文字错误 2、加盖公章,公章名称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3、A4纸打印 4、网上申请的,可不提交纸质材料【展开】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 4.《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展开】 | 网上申请的,可不提交【展开】 |
二 | 申办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与申请表内容一致,且合法有效;复印件加盖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公章 2、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 4.《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展开】 | 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三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车辆信息应与申请表内容一致,且合法有效;复印件加盖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公章 2、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 4.《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展开】 | 以下情形无需提交:1.已取得道路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营运手续的车辆,在技术等级有效期内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2.已取得道路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营运手续的车辆,依法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转籍手续,车辆仍在技术等级有效期内的【展开】 |
或无需提交技术等级材料的说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车辆符合无需提交技术等级材料的条件 2、加盖公章,公章名称与申请表内容一致 3、A4纸打印 4、网上申请的,可不提交纸质材料【展开】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 4.《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展开】 | 【展开】 | |
四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外观检验报告单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车辆信息应与申请表内容一致,且合法有效;复印件加盖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公章 2、如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含有外观检验相关内容,可不再单独提交车辆外观检验报告单 3、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 4.《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展开】 | 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如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含有外观检验相关内容,可不再单独提交车辆外观检验报告单【展开】 |
五、罐式专用车辆的提交 | |||||||||
(一)、使用常压罐体的 | |||||||||
1 | 罐体检验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使用常压罐体的车辆需提交 2、车辆信息应与申请表内容一致,且合法有效;复印件加盖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公章 3、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 4.《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展开】 | 罐体检验机构及有关事项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要求【展开】 |
(二)、使用高压罐体的 | |||||||||
1 | 移动式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使用高压罐体的车辆需提交 2、车辆信息应与申请表内容一致,且合法有效;复印件加盖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公章 3、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 4.《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展开】 | 合法有效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视同为全面检测当年度年度检验报告,非全面检测年度应提交移动式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报告。【展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使用高压罐体的车辆需提交 2、信息应与申请表内容一致,且合法有效;复印件加盖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公章 3、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 4.《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展开】 | 【展开】 | |
六、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说明材料(挂车无需提交此项) | |||||||||
(一) | 《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挂车无需提交 2、车辆信息与申请表内容一致,且合法有效,复印件加盖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公章 3、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4、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 4.《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展开】 | 【展开】 |
(二) |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挂车无需提交 2、加盖安装单位公章,且合法有效;复印件加盖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公章 3、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 4.《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展开】 | 【展开】 |
(三) | 车载终端的检验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挂车无需提交 2、加盖检验单位公章,且合法有效;复印件加盖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公章 3、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 4.《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展开】 | 《检验报告》一般提交“报告封面页”、“报告有效期页”(检验报告出具日期在2019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可不提交此项)和“报告检测依据及结论页”【展开】 |
七 | 承运人责任保险单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合法有效;复印件加盖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公章 2、牵引车可提供商业险保险单 3、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 4.《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展开】 | 各类申办车辆均需提供(牵引车可提供商业险保险单,承运人责任险、商业险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展开】 |
八 | 车辆彩色照片一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已获取电子证照的车辆无需提交 2、照片尺寸:10厘米×6厘米,像素:(1176N)×(708N),且N宜大于1 3、照片样式与行驶证样式一致,可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 4、网上申请的,可不提交纸质材料【展开】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 4.《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展开】 | 照片尺寸:10厘米×6厘米,像素:(1176N)×(708N),且N宜大于1。照片样式与行驶证样式一致,可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已获得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展开】 |
九 | 2013年7月1日(不含)之前注册登记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营运性柴油货车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公章,公章名称与申请表内容一致 2、车辆信息与申请表内容一致 3、A4纸打印 4、网上申请的,可不提交纸质材料【展开】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 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 4.《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现场申报单项材料超过5页的,为减少您的等待时间,建议您事先将申办材料扫描为PDF文档,并发送至zwfw_2021@163.com邮箱中。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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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1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二)对申请不材料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六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依据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36号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依据名称】: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发〔2019〕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专用车辆是否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依据名称】: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章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依据名称】: 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交运发〔2017〕20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一条“推进货车检验检测依法合并,切实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第三项规定内容:三是统一检验检测周期。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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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3个工作日 | 相关单位首席代表 | 1.对于符合备案标准的,应当给予备案,审批系统生成加盖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准予备案通知书》; 2.对于不符合备案标准的,应当签署不予备案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及依据,审批系统生成加盖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不予备案通知书》。 |
审查标准 (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二)企业经营许可证件合法、有效,且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车辆已取得相应运输范围(由系统审核) (三)车辆的行驶证合法有效 (四)本市《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或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且达到一级;特殊情形:挂车无需提交《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标记合格即可 (五)道路运输车辆外观检验报告单合格有效(由系统审核) (六)常压罐体的罐体检验报告合格有效(由系统审核),高压罐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合格有效 (七)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审核以下内容:1.平台运营商出具的专用车辆(挂车除外)《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在有效期内;2.监控平台已在市交通委备案(由系统审核);3.平台运营商或汽车制造厂商出具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凭证》“终端型号”应与《检验报告》检验的“设备型号”一致;4.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需在有效期内、需具有CMA章,并具有“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通信协议、数据格式”等项目均符合检测依据(JT/T 794、JT/T 808)的结论;5.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校验合格(由系统审核) (八)《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合格有效 (九)罐体承运物品发生变化的,罐体检验报告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报告已注明新的承运物品(由系统审核) (十)车辆违章已处理完毕(由系统审核,暂审核交通执法数据) (十一)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其中,2013年7月1日(不含)之前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性柴油货车不予通过【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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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1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备案通知书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不予备案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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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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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准予备案通知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不予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不予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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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不予备案通知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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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3年或按原有效期 |
无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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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36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展开】 |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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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专用车辆是否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展开】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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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章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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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交运发〔2017〕20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推进货车检验检测依法合并,切实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第三项规定内容:三是统一检验检测周期。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年度审验截止日期与等级评定截止日期相差1个月,怎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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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较早的截止日期当月,同时办理年度审验与等级评定业务。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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