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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实施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831007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由省级政府统筹指导规范。【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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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的奖励(不含药品) | 市市场监管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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