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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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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审查要求: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0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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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11100901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1009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100901100011 | 进驻大厅类型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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