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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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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审查要求: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0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B岛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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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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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0901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1009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10090110001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 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29209_03&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sfyw.sfj.beijing.gov.cn/xzsp/%23/loginss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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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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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流程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填写准确、信息完整; 2.加盖律所公章。【展开】 |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展开】 |
二 | 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填写准确、信息完整; 2.加盖律所公章。【展开】 | 司《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展开】 |
三 | 外国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填写准确、信息完整; 2.符合真实情况,不得瞒报漏报; 3.加盖律所公章。【展开】 |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展开】 |
四 | 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完整护照复印件【展开】 |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完整护照复印件【展开】 |
五 | 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2.上传材料为原件。 3.律所负责人签字。 4.加盖律所公章。【展开】 |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真实承诺【展开】 |
六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完整的副本复印件【展开】 |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完整的副本复印件【展开】 |
七 | 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报告,加盖律所公章。【展开】 |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展开】 |
八 | 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具有且合乎中国劳动法规规定、加盖律所公章【展开】 |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合乎中国劳动法规规定【展开】 |
九 | 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文件及中文翻译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原件。2.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3.境外文件装订在一起的,申请人不可私自拆开。4.境外文件自出具日起3个月内有效。5.电子版及纸质版都需要提交。【展开】 |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1.原件。2.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3.境外文件装订在一起的,申请人不可私自拆开。4.境外文件自出具日起3个月内有效。【展开】 |
十 | 外籍律师良好执业情况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原件。2.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3.境外文件装订在一起的,申请人不可私自拆开。4.境外文件自出具日起3个月内有效。5.电子版及纸质版都需要提交。【展开】 |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1.原件。2.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3.境外文件装订在一起的,申请人不可私自拆开。4.境外文件自出具日起3个月内有效。【展开】 |
十一 | 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原件。2.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3.境外文件装订在一起的,申请人不可私自拆开。4.境外文件自出具日起3个月内有效。5.电子版及纸质版都需要提交。【展开】 |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1.原件。2.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3.境外文件装订在一起的,申请人不可私自拆开。4.境外文件自出具日起3个月内有效。【展开】 |
十二 | 外籍律师境外材料经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文件及中文翻译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原件。2.境外文件装订在一起的,申请人不可私自拆开。3.境外文件自出具日起3个月内有效。4.电子版及纸质版都需要提交。【展开】 |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1.原件。2.境外文件装订在一起的,申请人不可私自拆开。3.境外文件自出具日起3个月内有效。【展开】 |
十三 | 外籍律师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文件及中文翻译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原件。2.境外文件装订在一起的,申请人不可私自拆开。3.境外文件自出具日起3个月内有效。4.电子版及纸质版都需要提交。【展开】 |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1.原件。2.境外文件装订在一起的,申请人不可私自拆开。3.境外文件自出具日起3个月内有效。【展开】 |
十四 | 中国驻外籍律师本国使(领)馆认证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原件。2.境外文件装订在一起的,申请人不可私自拆开。3.境外文件自出具日起3个月内有效。4.电子版及纸质版都需要提交。【展开】 |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1.原件。2.境外文件装订在一起的,申请人不可私自拆开。3.境外文件自出具日起3个月内有效。【展开】 |
十五 | 外籍律师在其他省市曾任代表执业情况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原件。 2.纸质版及电子版都要提交。 3.由其他省市司法厅局出具并加盖公章。【展开】 |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原件(由其他省市司法厅局出具)【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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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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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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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0个工作日 |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 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由司法部进行背景审查 |
审查标准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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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 准予备案的,发放外籍法律顾问备案通知书。不准予备案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3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2.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3.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为设在北京、上海、广东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二)参与试点的外籍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在中国境外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3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3.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4.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5.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应条件。 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的条件,试点初期可以限制参与试点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外籍律师数量。 二、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程序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 (二)拟聘请外籍律师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应当符合国内企业聘用外籍员工的有关规定。聘用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用期限、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2.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3.该外籍律师所在国出具的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2、3项所列文件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相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法律顾问予以备案,并向其颁发外国法律顾问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第三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两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聘请的外国法律顾问购买不低于本所专职执业律师保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事务所和外籍法律顾问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国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并注销顾问身份。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拟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备案申请书; (二)拟受聘外籍法律顾问基本信息表; (三)拟受聘外籍律师护照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无外国投资的承诺书;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近三年涉外业务报告,包含涉外法律人才基本情况、涉外业务收入、业务关联国家、具体事项等; (七)律师事务所与外籍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聘请期限、薪资约定、执业范围、方式和权利义务、外国法律顾问的过错承担方式等; (八)该外籍律师已在中国境外连续执业不少于两年的证明文件; (九)该外籍律师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和处分的证明文件;如该外籍律师曾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代表,还需代表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该外籍律师未受处罚证明文件。 前述第八项和第九项前段所列材料,应经该外籍律师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在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同时将书面材料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自受理申请后6个月内进行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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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7个工作日 |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 1、律师事务所聘用外籍法律顾问备案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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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律师事务所聘用外籍法律顾问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律师事务所聘用外籍法律顾问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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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律师事务所聘用外国法律顾问备案通知书.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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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展开】 |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
依据名称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是否应当出于业务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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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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