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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
11110000756701202G
北京市商务局
企业业务咨询函初审
11110000756701202G200012102200004
11110000756701202G2000121022000
0
d78e4cbd-3c0a-48b4-8c9f-b30c7ad759b7
e4349c41-7075-4a28-b9a6-8e5c6864994e
2
01
市商务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性服务中心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性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给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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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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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企业业务咨询函初审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转报后,以商务部审核时限为准)(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转报后,以商务部审核时限为准)(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商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给予受理。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性服务中心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性服务中心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49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A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21022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756701202G200012102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756701202G200012102200004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91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转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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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企业业务咨询函样表仅为参考,在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咨询函时,需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应用”在线填写、上传附件并上报电子数据。(商务部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企业业务咨询函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须在线生成申请表,按商务部业务系统要求提交申请资料;法人签字(与营业执照法人信息一致)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公章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展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企业业务咨询函样表仅为参考,在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咨询函时,需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应用”在线填写、上传附件并上报电子数据。(商务部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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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内容齐全,符合要求。【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转报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内容齐全,符合要求。【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业务答复函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其他:商务部直接向企业送达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业务答复函
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业务答复函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商务部答复函)
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答复函.docx
有效时间六个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1997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0号发布 2006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国家对核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第六条:“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第十条:“国家原子能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出口申请表及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区分情况,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出口核材料的,转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复审或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复审;(二)出口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的,转送商务部复审或者商务部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复审”;第十二条:“核出口申请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复审或者审批同意的,由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 【展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199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5号发布 2007年1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展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二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并书面通知海关”;【展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务院令第36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第十一条:“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第十二条:“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并书面通知海关”; 【展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展开】
【部门规章】《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依据名称《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33号令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国家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被用于化学武器目的”;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一条:“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外经贸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二条:“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外经贸部颁发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书面通知海关”。【展开】

是否收费:

1、必须提供纸质资料吗
该事项已实现全程网办,所有纸质资料可上传至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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