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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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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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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1号国防科技园1号楼315室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应届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各高校推荐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的人数应掌握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毕业生总人数不足20人的单位可推荐1人参评。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六)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不得参加评选。 三、评选办法 (一)学校推荐。经班级提名、院(系)考察,由学校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后上报市教委。 (二)市教委审定。市教委对学校报送的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市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并由市教委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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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表彰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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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学校评选工作完成后,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市教委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打印。(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学校评选工作完成后,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市教委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打印。(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应届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各高校推荐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的人数应掌握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毕业生总人数不足20人的单位可推荐1人参评。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 (六)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不得参加评选。 三、评选办法 (一)学校推荐。经班级提名、院(系)考察,由学校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校内公示后上报市教委。 (二)市教委审定。市教委对学校报送的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市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并由市教委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1号国防科技园1号楼315室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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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委托部门 北京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为各高校评选的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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