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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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材料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多页材料加盖骑缝章; 3.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一)(二)(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 4.申请二级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房地产估价管理系统办理,实行全程网办。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97275;(010)8915013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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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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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17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1017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101700100006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97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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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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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材料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的需同时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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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系统填报。【展开】 | 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和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确认。【展开】 | 【展开】 |
二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内容与申请事项相符,符合承诺书形式。【展开】 | 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和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确认。【展开】 | 【展开】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承诺内容与申请事项相符,符合承诺书形式。【展开】 | 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和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确认。【展开】 | 【展开】 | |
三、专职估价师认定资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A4幅面,复印件; 2)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3)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4)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且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与申报表信息一致。【展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展开】 | 【展开】 |
(二) | 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A4幅面; 2)只需提供涉及变更且为专职评估师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核验;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3)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4)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5)若股东仅出资,非申请单位员工,不提供劳动合同。【展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展开】 | 【展开】 |
四、其他 | |||||||||
(一) | 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A4幅面; 2)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应当完整清晰; 4)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5)章程中应体现本次变更信息。【展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展开】 | 【展开】 |
(二) |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2)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展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展开】 | 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文件【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材料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的需同时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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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材料不齐全,由受理人员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进行退回操作。 2.申请材料齐全填报齐全,提交到业务审核部门复审。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2.材料(电子版,下同)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3.申请人按要求签字、盖章,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4.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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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业务部门负责人 | 符合备案标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不符合标准,由受理人员进行退回操作。 |
审查标准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12.审核人员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进行线上审查,审核通过,流转至制证环节,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不符合标准,申请人按照审核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再次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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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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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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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副本)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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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副本)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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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房〔2016〕27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公司章程必须工商部门备案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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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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