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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000021135M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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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1000000000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材料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多页材料加盖骑缝章; 3.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一)(二)(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 4.申请二级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房地产估价管理系统办理,实行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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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二级)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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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资产评估法》对于备案办理时限未予规定,过渡期参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资产评估法》对于备案办理时限未予规定,过渡期参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材料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多页材料加盖骑缝章; 3.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一)(二)(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 4.申请二级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房地产估价管理系统办理,实行全程网办。
办理时间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5597275;(010)8915013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1017001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135M200101700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1135M200101700100006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55597275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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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的需同时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申请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系统填报。【展开】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和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确认。【展开】【展开】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申请内容与申请事项相符,符合承诺书形式。【展开】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和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确认。【展开】【展开】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承诺内容与申请事项相符,符合承诺书形式。【展开】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和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确认。【展开】【展开】
三、专职估价师认定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A4幅面,复印件; 2)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3)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4)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且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与申报表信息一致。【展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展开】【展开】
(二)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A4幅面; 2)只需提供涉及变更且为专职评估师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核验;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3)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4)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5)若股东仅出资,非申请单位员工,不提供劳动合同。【展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展开】【展开】
四、其他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A4幅面; 2)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应当完整清晰; 4)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5)章程中应体现本次变更信息。【展开】《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展开】【展开】
(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2)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展开】《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展开】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文件【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交原件的需同时提交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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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材料不齐全,由受理人员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进行退回操作。 2.申请材料齐全填报齐全,提交到业务审核部门复审。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
    2.材料(电子版,下同)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3.申请人按要求签字、盖章,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4.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0个工作日业务部门负责人符合备案标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不符合标准,由受理人员进行退回操作。

    审查标准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12.审核人员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进行线上审查,审核通过,流转至制证环节,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不符合标准,申请人按照审核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再次申请。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2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副本)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样本.pdf
有效时间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副本)
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副本)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副本)样本.pdf
有效时间三年

【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建房〔2016〕27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展开】

是否收费:

1、公司章程必须工商部门备案的吗
是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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