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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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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来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条) 2.本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列示。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依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严禁在正常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 (来源:《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3.受托人提交的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年金计划备案申请函。受托人根据不同情况按要求报送相应备案申请函。 (2)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包括管理合同正本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签订的补充协议正本、电子文本(含合同正文word版及签章页扫描件)及合同条款差异说明(不同于《合同指引》条款的内容说明)等。 (3)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函复印件。 (4)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相关授权文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省级分行或省级分公司签订企业年金合同的,要报送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同意其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授权文件;合同签署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要报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授权书;其他需要授权情况的授权文件。 (6)理事会受托模式的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需报送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简历等相关材料。 (来源:《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监司函〔2013〕18号第一条) 4.材料齐全,签章完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3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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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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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122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11101122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111011223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85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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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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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签章完整。2.提交的合同、申请函等文件齐全完整。加盖公章清晰完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展开】 | 含管理合同、补充协议和合同条款差异说明的word版及电子扫描件【展开】 |
二 | 企业年金计划备案申请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签章完整。2.提交的合同、申请函等文件齐全完整。加盖公章清晰完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签章完整。2.提交的合同、申请函等文件齐全完整。加盖公章清晰完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 | 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签章完整。2.提交的合同、申请函等文件齐全完整。加盖公章清晰完整。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格式自拟,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五 | 理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签章完整。2.提交的合同、申请函等文件齐全完整。加盖公章清晰完整。格式自拟,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六 | 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个人简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签章完整。2.提交的合同、申请函等文件齐全完整。加盖公章清晰完整。格式自拟,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出申请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范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综窗人员 | 合格受理,不合格退回。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签章完整。2.提交的合同、申请函等文件齐全完整。加盖公章清晰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6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审核通过,发出备案确认函。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签章完整。2.提交的合同、申请函等文件齐全完整。加盖公章清晰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1、企业年金计划的确认函 |
送达方式 | |||
---|---|---|---|
![]() |
无
企业年金计划的确认函 | |
结果名称 | 企业年金计划的确认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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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关于确认XX企业年金计划的函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以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期限为准。 |
无
【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函〔2012〕9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利益,根据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 (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列示。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认真履行委托人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依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严禁在正常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受托人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企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行业自律公约及本合同指引审核报备的管理合同。管理合同到期或变更后,受托人不及时履行报备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进行监管提示,提示后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报备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进行查处。【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监司函〔2013〕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受托人提交的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金计划备案申请函。受托人根据不同情况按要求报送相应备案申请函。 (二)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包括管理合同正本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签订的补充协议正本、电子文本(含合同正文word版及签章页扫描件)及合同条款差异说明等。 (三)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函复印件。 (四)理事会受托模式的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需报送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简历等相关材料。【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材料提交以后,多久能取得计划确认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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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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