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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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装订规范。系统上传材料清晰完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138;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10)8915010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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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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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054008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054008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05400807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jw.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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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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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 乙级、丙级及事务所资质简单变更请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系统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简单变更”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不需要到现场办理。 二、 住建部核发的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甲级资质简单变更。1、名称变更,请直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办窗口办理。住建部重新制证后请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网-网上办事大厅系统申请“报住建部批准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信息补录”业务完成信息补录。2、名称变更外的其他简单变更,请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系统并申请对应变更事项,事项提交后请携带系统生成打印的申请表、承诺书原件(申请表及承诺书需加盖公章)及全部的证书副本原件至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综合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企业如已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制作了电子印章,可通过在业务系统中上传加盖电子印章的申报材料申请办理业务,无需再到现场申报,办理业务咨询电话89150138。需在申报系统中“工商信息”栏录入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重新获取工商信息。 电子印章的制作及使用,说明如下: 1.请到市公安局首都治安微提示公众号查看电子印章制作要求,并下载客户端。 2.请使用公安局免费的客户端软件对您上报的电子文件进行签章后上传。 3.电子文件签章目前只支持pdf格式文件。 未取得电子签章的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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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企业采用A4纸打印申请表 2、申请书内容为必填项,检查是否有遗漏 3、检查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4、申请表企业名称处应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5、审核资质变更情况是否相符 材料:所有材料采用A4纸打印,材料一式一份,所有材料均由系统生成打印并带有条形码。【展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展开】 | 申请表企业名称处应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二 |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展开】 | 按系统要求的模板填写【展开】 |
三 |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采用A4纸打印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3.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4.资质证书注册名称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 5.核查资质证书有效性、是否过期,材料清晰、完整【展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展开】 | 工商局出具的【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 乙级、丙级及事务所资质简单变更请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系统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简单变更”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不需要到现场办理。 二、 住建部核发的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甲级资质简单变更。1、名称变更,请直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办窗口办理。住建部重新制证后请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网-网上办事大厅系统申请“报住建部批准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信息补录”业务完成信息补录。2、名称变更外的其他简单变更,请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系统并申请对应变更事项,事项提交后请携带系统生成打印的申请表、承诺书原件(申请表及承诺书需加盖公章)及全部的证书副本原件至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综合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企业如已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制作了电子印章,可通过在业务系统中上传加盖电子印章的申报材料申请办理业务,无需再到现场申报,办理业务咨询电话89150138。需在申报系统中“工商信息”栏录入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重新获取工商信息。 电子印章的制作及使用,说明如下: 1.请到市公安局首都治安微提示公众号查看电子印章制作要求,并下载客户端。 2.请使用公安局免费的客户端软件对您上报的电子文件进行签章后上传。 3.电子文件签章目前只支持pdf格式文件。 未取得电子签章的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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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装订规范。系统上传材料清晰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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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制证发证 |
审查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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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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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
结果名称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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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5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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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展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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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展开】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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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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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市〔2007〕19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展开】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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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市〔2016〕12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删除《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款。 删除附件1、附件2中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金”。【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审改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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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审改办发〔2017〕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多长时间能办理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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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为即时办理。涉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变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变更证明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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