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要符合《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规定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孵化服务领域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三)上年度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四)建有创业导师营,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应不少于50人次。 (五)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上年度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30%,且获得投资企业中孵化器投资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10%。 (六)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应不低于10%。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八) 满足《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和年度工作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在孵企业是指孵化器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硬科技”创新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限和限制目录》范围。 2.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 二、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frfw.html)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相关栏目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清晰完备,按要求签字盖章,描成PDF格式文档并上传提交。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临时窗口(季节性事项,具体受理时间以市科委通知公告为准)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78107;(010)55577777【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7060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706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70600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kw.beijing.gov.cn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填写《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文档。 2.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frfw.html)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相关栏目,并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的PDF文档。 3.《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规定,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孵化服务领域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三)上年度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四)建有创业导师营,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应不少于50人次。 (五)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上年度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30%,且获得投资企业中孵化器投资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10%。 (六)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应不低于10%。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八) 满足《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和年度工作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在孵企业是指孵化器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硬科技”创新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限和限制目录》范围。 2.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展开】 | 依据《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http://kw.beijing.gov.cn/art/2020/8/10/art_736_527704.html)及当年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网发布的该事项申报通知,对申请信息和材料的完备性、数据内容的符合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由专家进行评审和核查,确定拟认定名单。《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规定,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孵化服务领域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三)上年度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四)建有创业导师营,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应不少于50人次。 (五)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上年度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30%,且获得投资企业中孵化器投资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10%。 (六)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应不低于10%。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八) 满足《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和年度工作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在孵企业是指孵化器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硬科技”创新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限和限制目录》范围。 2.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 根据以上依据要求,申请人需提供申报书进行信息申报【展开】 | 申请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孵化器名称、类别、日期等基本信息。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申请人在系统提交申请 |
审查标准 申请人核对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清晰完备。【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主管部门 | 申请材料完备,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完备,退回补充修改。 |
审查标准 1.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齐备,证照、合同等扫描件材料清晰,相关材料签字、盖章完备;2.补充材料按时上传提交。【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15个工作日 | 主管部门 | 审查符合条件要求,纳入拟认定名单;审查不符合条件要求,不予纳入拟认定名单。 |
审查标准 依据《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http://kw.beijing.gov.cn/art/2020/8/10/art_736_527704.html)及当年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网发布的该事项申报通知,对申请信息和材料的完备性、数据内容的符合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由专家进行评审和核查,确定拟认定名单。《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规定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孵化服务领域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三)上年度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四)建有创业导师营,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应不少于50人次。 (五)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上年度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30%,且获得投资企业中孵化器投资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10%。 (六)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应不低于10%。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八) 满足《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和年度工作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在孵企业是指孵化器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硬科技”创新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限和限制目录》范围。 2.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5个工作日 | 主管部门 | 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 |
审查标准 公示期间,收到问题反馈的,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0个工作日 | 主管部门 | 1、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名单公示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名单公示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名单公示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名单公示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
---|---|
依据名称 |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区〔2018〕30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发展, 构建良好的科技型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服务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培育企业家精神为宗旨,面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是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功能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的成长需求,集聚配置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高水平创业服务,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形成类型丰富、主体多元、形态多样的发展格局,不断培育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 3 年,且至少连续 2 年上报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从事企业孵化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数的 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 1名专业从事企业孵化的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 专业从事企业孵化服务人员指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的聘任,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3.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 占 75%以上。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 5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 3 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 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 2家。 4. 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 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 30%。 5. 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融资的数量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10%。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并提供 3 个资金使用案例。 6专业孵化器要求针对细分产业内的创业企业提供精准孵化,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在单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以上。 7. 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达到 20 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达到 15 家以上。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3) 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8.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2) 企业在孵时间不超过 48 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 个月; (3) 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9. 属全国艰苦边远地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第 3、4、5、6、7 项条件数量要求可降低 20%。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方推荐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合格机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4. 参评机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组织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和查实,取消机构参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且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违纪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国家统计局备案审批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报表,对孵化器统计工作进行管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九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连续 2 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变更名称,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函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包含经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税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各地区应发挥创业孵化联盟、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十五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 打造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第十六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职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 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及以下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 号)同时废止。【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税〔2018〕1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科发〔2020〕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为早期“硬科技”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路演、投资以及技术、人才、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对接服务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应坚持专业、专注、专精的发展目标。应聚焦专业,广泛引进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高附加值的孵化服务;应保持专注,密切跟踪全球前沿技术发展趋势,建立早期“硬科技”创新项目的发现、评价、筛选、培育机制,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应突出专精,加强导师营建设,加大早期项目投资,精耕细作,精益求精,探索创业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更好适应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的需求。 第四条 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参与、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全市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孵化器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孵化服务领域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三)上年度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四)建有创业导师营,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应不少于50人次。 (五)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上年度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30%,且获得投资企业中孵化器投资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10%。 (六)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应不低于10%。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上述在孵企业是指孵化器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硬科技”创新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限和限制目录》范围。 2.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孵化器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申请机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开展专业平台、供应链、资源对接以及创业导师、早期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说明材料,在孵企业发展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机构近两个会计年度的专业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 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机构组织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结果提出孵化器认定名单,在市科委官方网站(网址:http://kw.beijing.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科委组织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无异议的,颁发“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书”。 第九条 评定为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须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 孵化器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委报告。经市科委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认定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认定资格。孵化器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委申请变更名称。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应按规定每年向市科委报送年度发展情况,认定资格有效期内累计2次不报送且经催告后仍逾期不报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有影响公正评审行为的; (二)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逾期未向市科委报告的; (三)以孵化器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违法经营或其他与孵化器认定有关事项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四)孵化器运营主体被依法终止或自行要求取消的。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十四条 加强动态管理。市科委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经认定的孵化器进行评估,综合评估孵化器运营管理、机制创新、孵化服务等方面的情况。经评估孵化模式、服务成效均较为突出,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效应的孵化器可评定为年度标杆孵化器。评定结果当年有效。 第十五条 吸引社会投资。支持设立孵化接力基金,专注投资孵化器自有基金退出投资的优质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关注早期项目投资。 第十六条 引进专业人才。鼓励孵化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运营团队的专业化水平。广泛吸引具有国际视野、行业背景和创业经历的专业人才加入创业孵化行业,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传授创业经验、提供创业指导、对接创业资源。 第十七条 开展区域布局。鼓励具备条件的区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加强医药健康、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5G等细分产业领域内的专业孵化器布局。支持在高校院所内部及周边建设一批专业孵化器。 第十八条 推进对外合作。支持本市孵化器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津冀地区孵化器的业务合作,加强供应链等资源对接,不断拓展孵化服务链条。 第十九条 加强国际交流。鼓励孵化器搭建海外业务平台,深度融入全球创业孵化服务网络,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对接国际技术、资金、人才、市场等资源。支持孵化器拓展海外业务渠道,开展项目“离岸”孵化,广泛吸引全球优质创业项目、技术成果和创业人才来京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京科发〔2010〕700号)同时废止。【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是否还有效? |
---|
原有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已废止。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