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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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要符合《北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京科发〔2025〕26号)规定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孵化服务领域应聚焦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培育方向。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供应链资源对接、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政策咨询辅导、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三)上年度为在孵企业提供上述专业服务取得的收入(简称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或近2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四)配有创业导师,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应不少于50家次。 (五)具备早期孵化创投基金投资、自有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对接、债权投资对接等能力之一。近2年孵化器自设早期孵化创投基金或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在孵企业3家(含)以上;或近2年直接促成在孵企业获得单笔50万元以上社会资本股权或债权投资达8家(含)以上。 (六)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鼓励聘用全职或专职的技术经理人,建立孵化转化全流程追溯机制。运营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七)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40%。 (八)在孵企业上年度首次培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等不少于5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率达75%以上。 (九)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十一)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孵化器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未来产业培育方向的科技型创新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京政办发〔2022〕5号)范围。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二、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banshi.beijing.gov.cn)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相关栏目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清晰完备,按要求签字盖章,描成PDF格式文档并上传提交。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临时窗口(季节性事项,具体受理时间以市科委通知公告为准)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2473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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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7060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706003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70600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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