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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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 区域投资、管理、服务等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应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1.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且境外母公司总资产1亿美元以上(含); 2.在京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含); 3.在京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二、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9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A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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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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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190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110719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11071900200006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商务局 | 委托部门 | 北京市商务局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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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491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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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展开】 | 《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 | 境外母公司基本情况、在华投资情况及在京注册资本、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标清外资占比)、申请企业简介、在京注册时间及申请事项等【展开】 |
二 | 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展开】 | 《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 | 【展开】 |
三 | 境外母公司出具的资产情况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供翻译件【展开】 | 《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 | 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公章的翻译件【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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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商务局审核人员 | 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境外母公司基本情况、在华投资情况及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申请企业简介及申请事项等)(纸质原件1份);2.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 3.境外母公司出具的资产情况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供翻译件)。 按照一般方式办理的提供以上申报材料,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还需提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告知承诺书》(《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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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查通过的,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电子证照;审查不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将该事项退回受理。 |
审查标准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境外母公司基本情况、在华投资情况及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申请企业简介及申请事项等)(纸质原件1份);2.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 3.境外母公司出具的资产情况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供翻译件)。 按照一般方式办理的提供以上申报材料,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还需提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告知承诺书》(《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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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商务局审核人员 |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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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 |
结果名称 |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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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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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25〕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总部企业类型和标准。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区域投资、管理、服务等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且境外母公司总资产1亿美元以上(含); 2.在京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含); 3.在京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商务局印发《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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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商务局印发《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商函字〔2025〕58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区域投资、管理、服务等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且境外母公司总资产1亿美元以上(含); 2.在京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含); 3.在京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授权书是否提供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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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提供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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