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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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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商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境外母公司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来源:《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二、材料齐全,填报完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A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9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A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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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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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190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110719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56701202G211071900200006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商务局 | 委托部门 | 北京市商务局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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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491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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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展开】 | 《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 | 境外母公司基本情况、在华投资情况及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申请企业的基本及申请事项等【展开】 |
二 | 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展开】 | 《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 | 【展开】 |
三 | 境外母公司出具的资产情况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供翻译件【展开】 | 《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 | 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公章的翻译件【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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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商务局审核人员 | 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境外母公司基本情况、在华投资情况及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申请企业简介及申请事项等)(纸质原件1份);2.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 3.境外母公司出具的资产情况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供翻译件)。 按照一般方式办理的提供以上申报材料,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还需提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告知承诺书》(《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查通过的,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电子证照;审查不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将该事项退回受理。 |
审查标准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境外母公司基本情况、在华投资情况及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申请企业简介及申请事项等)(纸质原件1份);2.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 3.境外母公司出具的资产情况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供翻译件)。 按照一般方式办理的提供以上申报材料,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还需提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告知承诺书》(《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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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商务局审核人员 |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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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 |
结果名称 |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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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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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2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总部。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总资产2亿美元以上 (含)、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 资本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展开】 |
【地方性法规】《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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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商总部字〔202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据《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要求,现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告知承诺的涵义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由市商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标准、申请材料、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市商务局对符合要求的直接作出同意的方式。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也可选择一般方式办理。 二、办理事项与条件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境外母公司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更换确认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更换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名称信息变更; 2.确认证书有效期到期。 (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注销 跨国公司在京设立的企业注销、被并购或迁往京外地区的,需注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三、办理流程和方式 企业可通过首都之窗网上提交材料或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材料。 (一)一般方式 按一般方式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符合要求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更换确认证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注销,符合要求的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通过网上或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材料的,办理时限相同。 1.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退回。 2.审查与决定。市商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认定。 3.颁证与送达。推行电子确认证书,对经认定的制发电子《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如必要,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纸质确认证书或申请人到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领取纸质确认证书)。更换确认证书或确认证书注销的,原纸质确认证书收回或电子确认证书作废。 (二)告知承诺方式 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更换确认证书、确认证书注销事项,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材料的,符合要求的当场制发确认证书或办理注销手续,对网上提交材料的,办理时限不超过0.5个工作日。 1.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及办理事项的《告知承诺书》。 2.作出决定。对申请人现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并制发《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或办理换证、注销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四、申报材料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境外母公司基本情况、在华投资情况及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申请企业简介及申请事项等)(纸质原件1份); 2.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 3.境外母公司出具的资产情况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如为外文的,须一并提供翻译件)。 按照一般方式办理的提供以上申报材料,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还需提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1)。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更换确认证书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更换确认证书申请书(申请企业简介、认定时间、申请事项等); 2.原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纸质确认证书(持有电子确认证书的无需提供)。 按照一般方式办理提供以上申报材料,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还需提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更换确认证书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2)。 (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注销 1.确认证书注销申请书(包括认定时间、申请事项等); 2.原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纸质确认证书(持有电子确认证书的无需提供)。 按照一般方式办理提供以上申报材料,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还需提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注销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3)。 五、日常监管 1.市商务局做出行政确认后3个月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全覆盖核查,制作工作记录,补充到企业档案中;经核查材料需要完善的,通知企业修改补充。 2.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商务局书面通知企业整改。 3.对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处理。轻微违诺失信的,10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一般违诺失信的,30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严重违诺失信的,直接撤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六、信用监管及惩戒措施 (一)未履行承诺行为分类 核查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未履行承诺行为分为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三种情形。 轻微违诺失信,是指因无故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信息不准确等行为。一般违诺失信,是指提供材料与事实有出入或条件不符等行为。严重违诺失信,是指提供虚假材料、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等行为。 一年内,申请人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累计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处理;申请人办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累计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处理。 (二)惩戒措施 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 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一个月,最长为六个月。 严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三)失信修复 申请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有关政府部门可以视情况将公示期相应缩短1-6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七、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确认过程及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商务局进行咨询和投诉,也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等途径进行咨询或投诉。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生效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商总部字〔2021〕4号)同时废止。【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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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书是否提供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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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提供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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