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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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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需要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规定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8.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9.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10.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11.满足《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年度工作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科技部“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https://tyrz.chinatorch.org.cn/hjismp/a/login#fhqqy)完成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三、完成在线填报后,下载打印《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按照要求签字、盖章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再上传系统。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临时窗口(季节性事项,具体受理时间以市科委通知公告为准)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78107;(010)5557777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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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70600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706006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70600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推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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