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受理条件 | 一、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3个级别。请依据当年我市报名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报名条件可参看《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3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京人考发〔2023〕20号)。查看路径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热点服务—人事考试—考试通知,选择相应年份查看当年该项考试的报考文件。(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 二、报考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报名信息,确认信息真实、客观。 三、按要求上传审核所需的材料原件图片(图片须清晰完整;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报考人员,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图片时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图片)。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33【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 基本编码 | 11201126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112011262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11201126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是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g.cpta.com.cn/examfront/login/initLogin.htm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在报考平台注册个人基本信息 | |||||||||
| (一) | 身份与学历学位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请依据当年我市报名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查看路径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热点服务—人事考试—考试通知,选择相应年份查看当年该项考试的报考文件。(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 2、报考人员须本人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照要求注册,完善个人信息,等待系统在线核查身份、学历学位信息(原则上24小时内返回核查结果,系统核查无论通过与否均可继续报名流程)。 3、若提示证件号码已注册,请确认是否已注册,可通过【找回用户名或密码】功能进行查询,若没有信息可以继续注册。若查询到注册信息,忘记密码问题或手机号码已更换,需要找回密码的,请咨询考试组织机构。【展开】 | 根据《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3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京人考发〔2023〕20号),报考人员须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照要求注册。(请依据当年我市报名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查看路径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热点服务—人事考试—考试通知,选择相应年份查看当年该项考试的报考文件。(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展开】 | 【展开】 |
| 二、填写报考信息 | |||||||||
| (一) | 报考级别、专业报考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交信息符合当年报名文件所列报名条件;提交信息不符合当年报名文件所列报名条件。 2、报考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报名信息,确认信息真实、客观。 3、按要求上传审核所需的材料原件图片(图片须清晰完整;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报考人员,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图片时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图片)。 4、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报考人员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 5、签署告知承诺书后需要撤回承诺的,需在提交报名信息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承诺后,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6、不选择告知承诺制、撤回承诺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须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接受人工审核。 请参看我市当年报名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查看路径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热点服务—人事考试—考试通知,选择相应年份查看当年该项考试的报考文件。(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展开】 | 根据《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3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京人考发〔2023〕20号),报考人员须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照要求注册。(请依据当年我市报名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查看路径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热点服务—人事考试—考试通知,选择相应年份查看当年该项考试的报考文件。(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展开】 | 【展开】 |
| 三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报考人员须确定本人符合报名条件,承诺填报的信息均真实、客观,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写报名信息、代替本人作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展开】 | 《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3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京人考发〔2023〕20号)第五部分报名相关事宜中明确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报考人员 | 报考人员提交报名信息 |
审查标准 1、报考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报名信息,确认信息真实、客观。2、按要求上传审核所需的材料原件图片(图片须清晰完整;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报考人员,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图片时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图片)。 3、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报考人员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 4、签署告知承诺书后需要撤回承诺的,需在提交报名信息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承诺后,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5、不选择告知承诺制、撤回承诺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须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接受人工审核。 请参看我市当年报名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查看路径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热点服务—人事考试—考试通知,选择相应年份查看当年该项考试的报考文件。(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系统管理员 | 资格审核通过,予以受理。资格审核不通过,须在法定工作日与审核机构联系。 |
审查标准 提交信息符合当年报名文件所列报名条件;提交信息不符合当年报名文件所列报名条件。【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网报系统 | 缴费成功即报名成功 |
审查标准 完成报名提交并通过审核的人员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系统管理员 | 1、告知统计报名结果 |
| 送达方式 | |||
|---|---|---|---|
其他:网上查询:http://rsj.beijing.gov.cn/ | |||
无
| 告知统计报名结果 | |
| 结果名称 | 告知统计报名结果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 结果样本 | 告知统计报名结果样本.jpg |
| 有效时间 | 以该项考试规定的资格审核时间为准 |
无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统字[1995]4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二条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资格考试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用书、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六条 参加统计专业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后到当地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名。【展开】 |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
|---|---|
|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20〕1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二)4.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制定《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见附件)。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展开】 |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
|---|---|
|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1〕90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 第五条: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福建省为公务员局,下同)、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展开】 |
是否收费:是
| 收费项目名称 | 考试费和考务费 |
|---|---|
| 收费标准 | 初级:65元/人/科;中级:63元/人/科 |
| 收费依据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6〕1123号)第一条: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初级每人每科65元,中级每人每科63元。 |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 备注 | 考试报名服务事项不收费 |
| 1、如何找回网上报名系统的用户名、密码 |
|---|
| 可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找回用户名或密码”功能找回;若未能找回,可在考试报名期间,考生可联系各区人事考试机构,申请办理用户名查询和密码重置。 |
| 2、资格审核已通过,但没有按时缴纳考试费,还能补缴吗? |
|---|
| 考生没有按时缴纳考试费,报名已经结束,是不能补缴的。视为自动放弃。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