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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1110000000026833B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变更办学地址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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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市教委
110000000000
民办教育处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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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变更办学地址的审批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实地勘察、专家评审不计入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实地勘察、专家评审不计入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时间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0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2号楼【展开】

基本编码 000105004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40001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民办教育处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066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不计入审批时限。 审批事项改为备案。
行使内容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地址变更的审批由市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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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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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须真实有效。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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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变更办学地址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事项名称须清楚明确; 2.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依法提供【展开】【展开】
关于变更学校地址的申请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依法提供【展开】申请材料需加盖学校公章【展开】
新校址办学条件介绍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须包含要求中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展开】依法提供【展开】内容应包括新校址具体位置,土地亩数,建筑面积平方米数,主要建筑物情况,教学设施及生活设施情况,是否是自有土地,如场地为租赁说明产权方及租期情况,是否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如场地为无偿使用,须说明产权方情况及无偿使用期限,是否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无偿使用说明等。需加盖学校公章。【展开】
新校址的图片其他必要原件1份其他;纸质不涉及装订成册,配文字说明。【展开】依法提供【展开】A4纸打印成册,图片应与新校址的情况一致,应包括新校址的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校园场地等,图片需要配文字说明。【展开】
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决议中签字人员须为备案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2.签字人员须占备案人员2/3(含)及以上。【展开】依法提供【展开】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签字人数须符合法律规定。【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须符合要求中的各项内容。【展开】依法提供【展开】新校址为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以及租赁协议复印件,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展开】
场所租赁合同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1.租赁合同需在有效期内,全日制学校租赁合同须在5年以上,非全日制学校租赁合同须在3年以上; 2.须加盖租赁双方公章。【展开】依法提供【展开】须包含租赁面积和期限,加盖双方公章。【展开】
无偿使用说明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须包含无偿使用面积和期限,加盖双方公章。【展开】依法提供【展开】须包含无偿使用面积和期限,加盖双方公章。【展开】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不涉及加盖主管单位公章。【展开】依法提供【展开】由新校址所在地的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出具【展开】
北京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不涉及加盖主管单位公章。【展开】依法提供【展开】此项材料仅全日制学校提供。【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须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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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决定

    审查标准

    1.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2.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2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主管部门出具的工商名称和地址变更文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主管部门出具的工商名称和地址变更文件
结果名称主管部门出具的工商名称和地址变更文件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关于批准xxx学校变更学校地址的批复样本.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展开】

是否收费:

1、民办学校可以租地下室进行办学吗?
根据《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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