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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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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真实、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www.beijing.gov.cn/hudong/yonghu/static/jw/zixu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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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2号楼【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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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5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100006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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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分立合并前各机构详细的财务清算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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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2页以上材料需同时加盖骑缝章; 3、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 4、申请材料中涉及中方、外方提交的材料,内地与港澳台申请材料参照。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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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方合作办学者报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请示需为中方合作办学者红头文件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学校红头请示文,加盖学校公章。【展开】 |
二 | 原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需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由分立、合并前原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内容应至少包含:分立、合并的原因,分立、合并后机构的举办者、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展开】 |
三 | 原理事会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分立合并的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决议应由到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代行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内容真实有效。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展开】 |
四 | 分立合并前各机构详细的财务清算情况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各机构出具自己需提供的财务清算情况,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内容真实有效。【展开】 |
五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表内各项内容填写完整,真实性保证页有双方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展开】 |
或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表内各项内容填写完整,真实性保证页有双方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展开】 | |
六 | 新增合并后机构合作办学中外文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协议应包含签署日期,有双方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内容应至少包括新增、合并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展开】 |
七 | 新增合并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由资产投入方出具的机构资产情况报告,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内容真实有效。【展开】 |
八 | 新增合并后机构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有双方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内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机构设立时对章程的要求。【展开】 |
九 | 新增合并后机构理事会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简历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须提交名单中所有人的简历,简历应至少包含年龄、学历、中方或外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展开】 |
十 | 新增合并后校长的资格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展开】 |
新增合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中方合作办学者聘任的教师应有教师资格证。外方合作办学者聘任的教师应有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其所在学校提供的资格文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展开】 | |
新增合并后机构财会人员的资格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财会人员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展开】 | |
十一 | 新增合并后机构所聘任的外籍人员的资格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外籍教师应有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聘任机构提供的资格文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包括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展开】 |
十二 | 新增合并后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教学计划及培养方案需加盖骑缝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展开】 |
十三 | 新增合并后机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情况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由资产来源方提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情况报告,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载明产权。内容真实有效。【展开】 |
十四 | 新增合并后机构中方合作办学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中方合作办学者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展开】 |
或新增合并后机构中方合作办学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中方合作办学者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展开】 | |
十五 | 新增合并后机构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外方合作办学者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应法律文件复印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展开】 |
十六 | 新增合并后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原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需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展开】 |
十七 | 新增合并后机构学生管理原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需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展开】 |
十八 | 新增合并后机构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颁发证书实样不能为彩打或者复印件,必须为证书原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展开】 |
十九 | 新增合并后机构办学场所场地设施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需提供办学场所、场地、设施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如实说明情况,加盖学校公章。【展开】 |
二十、新增、合并后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的 | |||||||||
(一) | 新设专业申请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需提供审批机关同意新增专业的文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新增、合并后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的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展开】 |
二十一、新增、合并后机构属捐赠性质的校产 | |||||||||
(一) | 捐赠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有捐赠的需提供此项材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新增、合并后机构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捐赠性质校产的材料。【展开】 |
二十二、有知识产权投入的 | |||||||||
(一) | 新增合并后机构知识产权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有知识产权投入的,按知识产权类型提供相应材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有知识产权投入的须提交【展开】 |
二十三、需要确认为教育机构的 | |||||||||
(一) | 新增合并后机构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文件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如中外合作办学者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中外方合作办学者机构设立时的批准文件或法律文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需要确认的提交【展开】 |
二十四、新增合并后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举办学历教育的 | |||||||||
(一) | 新增合并后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准予举办学历教育的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需提供准予中外方合作办学者举办学历教育的批准文件或法律文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新增合并后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举办学历教育的提交【展开】 |
二十五、申请的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 |||||||||
(一) | 新增合并后机构中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或委任书)(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授权书。【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签字须为原签。【展开】 |
(二) | 新增合并后机构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授权书。【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签字须为原签。【展开】 |
二十六 | 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需提供原件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2页以上材料需同时加盖骑缝章; 3、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 4、申请材料中涉及中方、外方提交的材料,内地与港澳台申请材料参照。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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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行政许可材料收取回执单 |
审查标准 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收件之日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后受理;2、若收件之日未告知补正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1、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准确,并符合法定形式;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40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
审查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 |
审查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4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系统引进外方合作办学者优质教育资源;2、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现行政策。【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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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2.5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1、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2、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3、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4、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5、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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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以许可证时限为准。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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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以许可证时限为准。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正本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以许可证时限为准。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以许可证时限为准。 |
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 |
结果名称 | 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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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的批复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以批文时限为准。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一条: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合作办学协议需要由法人签署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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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若非法人签署,则需要提供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 |
2、原件用人名章或电子签章可以吗? |
---|
不可以。必须是原签、原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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