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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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1.申请审核表内明确需要盖章和签字的位置不能空项;2.申请审核表内应贴照片)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7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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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 基本编码 | 11012104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121043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121043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www.beijing.gov.cn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变更后不影响原执业证书到期时限。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1份。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港澳台医师变更执业单位的 | |||||||||
| (一) | 原聘用单位的行医执照注销注册的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需原单位盖章并明确解除合同时间【展开】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 (二) | 港澳台医师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内不要有空项 2.医疗机构许可证内诊疗科目应包含申请的医师专业 3.需盖公章【展开】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变更后不影响原执业证书到期时限。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1份。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合格,出具接收凭证;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应补齐补正的材料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1.申请审核表内明确需要盖章和签字的位置不能空项;2.申请审核表内应贴照片)【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合格,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应补齐补正的材料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1.申请审核表内明确需要盖章和签字的位置不能空项;2.申请审核表内应贴照片)【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负责人员 | 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发放证书;不符合要求,退回材料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1.申请审核表内明确需要盖章和签字的位置不能空项;2.申请审核表内应贴照片)【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 1、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
无
| 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 |
| 结果名称 | 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 结果样本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证书.jpg |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412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199项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展开】 |
| 【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
| 依据名称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展开】 |
|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
| 依据名称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第五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变更后,短期行医的年限多长? |
|---|
| 不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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