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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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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55558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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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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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401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A42471A2111014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A42471A211101401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ggzyfw.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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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0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实施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项目、市级审核立项(含核准、备案)或跨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负责实施区级审核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集中建设的政策性住房项目、既有建筑节能专项改造、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环境整治等民生改造工程项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范围内项目以及区属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招标投标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投标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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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社会投资项目无需备案(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仍应办理备案手续)。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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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已核准采用自行招标的 | |||||||||
(一) |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该材料由发改部门核发。 2.提供完整、清晰的PDF扫描件。 3.材料扫描件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展开】 | 【展开】 |
二、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未核准招标组织形式的 | |||||||||
(一) | 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格式与范本保持一致。 2.提供完整、清晰的PDF扫描件。 3.材料扫描件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展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社会投资项目无需备案(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仍应办理备案手续)。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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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系统标识已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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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盖备案章 |
审查标准 1、招标项目符合市、区招标投标分级监督管理的工程范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区两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7〕283号)第一、二、三、四、五条)2、结合材料审查情况,材料齐全、规范,内容完整、清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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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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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 | |
结果名称 | 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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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版)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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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版)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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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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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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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展开】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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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 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 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 2019年3月13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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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 其他材料。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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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拟建项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实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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