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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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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无需受理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邮箱: daibanchu@bjzldbc.org.cn【展开】 咨询电话: (010)82612006-1;(010)89150317;(010)8640912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一层综合窗口;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2层受理大厅5、6号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zscqj.beijing.gov.cn;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cnipa.gov.cn;QQ群:21049519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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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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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4001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31Y21120400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31Y211204001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实施机关咨询网址:http://zscqj.beijing.gov.cn;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cnipa.gov.cn;QQ群:210495191。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一层A岛A101窗口;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2层受理大厅5、6号窗口。 电话查询:(010)82612006-1;(010)8915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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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0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国家级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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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该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 其他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不涉及 | 该事项无需提交材料【展开】 | 该事项无需提交材料【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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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后台专业人员 | 不涉及此环节 |
审查标准 不涉及此环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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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后台专业人员 | 不涉及此环节 |
审查标准 不涉及此环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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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后台专业人员 | 1、专利受理事项的咨询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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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专利受理事项的咨询 | |
结果名称 | 专利受理事项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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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无) |
结果样本 | 专利受理事项的咨询说明.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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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申请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展开】 |
【部门规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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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知办发办字〔2013〕16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依据《设立专利代办处申报办法》(国知发管字〔2001〕第176 号)在地方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 代办处主要承担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工作及相关的服务性工作。 代办处的工作职能属于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 第五条 代办处受专利局委托,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从事与专利申请相关事务的查询、咨询等服务性工作,开展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一)按照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规定的专利申请受理范围,接收、审核、处理专利申请文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确定申请日、给出申请号,对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书进行审批,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费用缴纳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文件转交专利局受理处处理。【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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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暂无常见问题,如果您有疑问,可通过该事项公示的咨询途径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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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常见问题,如果您有疑问,可通过该事项公示的咨询途径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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