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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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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报名系统中选择“考全科”级别)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参加2个科目考试(报名系统中选择“免二科”级别) 1.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2.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来源:《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京人考发〔2022〕25号)第三部分报名条件。请依据当年我市报名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查看路径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热点服务—人事考试—考试通知,选择相应年份查看当年该项考试的报考文件。(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 二、报考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报名信息,确认信息真实、客观。 三、按要求上传审核所需的材料原件图片(图片须清晰完整;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报考人员,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图片时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图片)。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东城区人事考试中心: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不办公);北京市西城区人事考试中心: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不办公)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人事考试中心:东城区长青园路长青园1号楼110、112室 北京市西城区人事考试中心:西城区樱桃二条8号院3号楼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3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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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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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20801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20801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20801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是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g.cpta.com.cn/examfront/login/initLogin.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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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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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报考平台注册个人基本信息 | |||||||||
(一) | 身份与学历学位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请依据当年我市报名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查看路径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热点服务—人事考试—考试通知,选择相应年份查看当年该项考试的报考文件。(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 2、报考人员须本人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照要求注册,完善个人信息,等待系统在线核查身份、学历学位信息(原则上24小时内返回核查结果,系统核查无论通过与否均可继续报名流程)。 3、若提示证件号码已注册,请确认是否已注册,可通过【找回用户名或密码】功能进行查询,若没有信息可以继续注册。若查询到注册信息,忘记密码问题或手机号码已更换,需要找回密码的,请咨询考试组织机构。【展开】 | 根据《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京人考发〔2022〕25号),报考人员须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照要求注册。(请依据当年我市报名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查看路径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热点服务—人事考试—考试通知,选择相应年份查看当年该项考试的报考文件。(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展开】 | 【展开】 |
二、填写报考信息 | |||||||||
(一) | 报考级别、专业报考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交信息符合当年报名文件所列报名条件;提交信息不符合当年报名文件所列报名条件。 2、报考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报名信息,确认信息真实、客观。 3、按要求上传审核所需的材料原件图片(图片须清晰完整;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报考人员,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图片时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图片)。 4、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报考人员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 5、签署告知承诺书后需要撤回承诺的,需在提交报名信息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承诺后,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6、不选择告知承诺制、撤回承诺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须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接受人工审核。 请参看我市当年报名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查看路径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热点服务—人事考试—考试通知,选择相应年份查看当年该项考试的报考文件。(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展开】 | 根据《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2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京人考发〔2022〕25号),报考人员须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照要求注册。(请依据当年我市报名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查看路径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热点服务—人事考试—考试通知,选择相应年份查看当年该项考试的报考文件。(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展开】 | 【展开】 |
三 |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报考人员须确定本人符合报名条件,承诺填报的信息均真实、客观,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写报名信息、代替本人作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展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中附件1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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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报考人员 | 报考人员提交报名信息 |
审查标准 1、报考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报名信息,确认信息真实、客观。2、按要求上传审核所需的材料原件图片(图片须清晰完整;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报考人员,上传学历、学位证书图片时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图片)。 3、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报考人员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 4、签署告知承诺书后需要撤回承诺的,需在提交报名信息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承诺后,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5、不选择告知承诺制、撤回承诺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须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接受人工审核。 请参看我市当年报名文件要求进行申报。查看路径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热点服务—人事考试—考试通知,选择相应年份查看当年该项考试的报考文件。(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系统管理员 | 资格审核通过,予以受理。资格审核不通过,须在法定工作日与审核机构联系。 |
审查标准 提交信息符合当年报名文件所列报名条件;提交信息不符合当年报名文件所列报名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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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网报系统 | 缴费成功即报名成功 |
审查标准 完成报名提交并通过审核的人员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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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系统管理员 | 1、告知执业药师报名结果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告知执业药师报名结果 | |
结果名称 | 告知执业药师报名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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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告知执业药师报名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以该项考试规定的资格审核时间为准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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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二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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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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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展开】 |
【部门规章】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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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发布号令(文号) | 卫生部令第7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资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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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药监人〔2019〕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第五条 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二章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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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2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方案》(见附件)自2022年起实施。除调整考试工作年限要求外,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其他考试报名条件不变。第四条 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对应,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第五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资格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严格制定考试大纲,认真履行命审题职责,在考试中加强对实际工作能力的考察力度,严厉打击考试违纪行为,强化对取得职业资格人员的专业能力评估和继续教育,确保政策落地后职业资格水平不降低。【展开】 |
是否收费:是
收费项目名称 | 考试费和考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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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51元/科(客观) |
收费依据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21〕347号)第一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及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收取考试费和考务费51元/科(客观)。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备注 | 考试报名服务事项不收费 |
1、如何找回网上报名系统的用户名、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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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找回用户名或密码”功能找回;若未能找回,可在考试报名期间,考生可联系各区人事考试机构,申请办理用户名查询和密码重置。 |
2、资格审核已通过,但没有按时缴纳考试费,还能补缴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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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没有按时缴纳考试费,报名已经结束,是不能补缴的。视为自动放弃。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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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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