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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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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博物馆设立备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博物馆备案申请书》; (二)博物馆章程(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博物馆章程草案》); (三)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藏品概述、藏品目录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证明; (六)举办者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陈列展览方案; (九)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来源:《博物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京文物〔2015〕1528号)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一层A岛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区103玻璃房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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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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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902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111029022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4层B区6号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660;(010)89150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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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集体审查 |
行使内容 | 根据《博物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前款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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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报材料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并按照需要和要求进行填报; 2、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格式)并刻成光盘一份,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3、所有申报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若个人申报需要申请人签字; 4、申报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申报时需要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5、所有材料胶装成册。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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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博物馆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纸质原件1份。 博物馆设立备案审核要点 1.《博物馆设立备案申请书》 (1)馆级负责人状况中,必须配备专职馆长或副馆长,专职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相关领域学术专长或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 (2)博物馆基本情况登记表中,藏品总数不应少于300件; (3)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中,上级主管部门应与《博物馆基本情况登记表》中的上级单位相一致,且需要盖章; (4)博物馆机构及人员情况登记表中,在册人员不应少于6人,且60%以上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5)博物馆藏品情况登记表中,藏品总数不少于300件,且数量与《博物馆基本情况登记表》中藏品总数一致,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应为0;藏品分类中各类藏品相加总和应与藏品总数一致;【展开】 |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博物馆条例》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第十二条: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前款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展开】 |
二 | 非国有博物馆章程草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博物馆名称、馆址; 2、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3、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须与模板中的《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相一致,其中第五条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馆舍所在地的民政局;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馆舍所在地的文旅局; 第八条,举办者、藏品数量应与《博物馆设立备案申请书》中的举办者、藏品数量相一致; 第八条,第九条,开办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5、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若个人申请,需要个人签字),并提供PDF版电子文件。【展开】 |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自2015年3月21日起施行《博物馆条例》 第十一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制定章程。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博物馆名称、馆址; (二)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四)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章程草案。【展开】 |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章程应同时符合《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博物馆名称、馆址;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展开】 |
或国有博物馆章程草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博物馆名称、馆址; 2、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3、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是否需要分拆) 4、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若个人申请,需要个人签字),并提供PDF版电子文件。【展开】 |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自2015年3月22日起施行《博物馆条例》 第十一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制定章程。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博物馆名称、馆址; (二)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四)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章程草案。【展开】 | 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的,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章程应同时符合《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博物馆名称、馆址;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展开】 | |
三 | 馆舍所在房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馆舍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交其复印件; 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馆舍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出示有效期内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馆舍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文件; 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用文件; 3、 馆舍要求: (1)展厅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50%,不低于400平米,同时有与之相配套的库房、办公场所等,并适宜对外开放。 (2)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3)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还需增加提供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4、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若个人申请,需要个人签字),并提供PDF版电子文件。【展开】 |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自2015年3月25日起施行《博物馆条例》 第十条:设立博物馆,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展开】 | 【展开】 |
或馆舍所在房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馆舍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交其复印件; 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馆舍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出示有效期内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馆舍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文件; 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用文件; 3、 馆舍要求: (1)展厅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50%,不低于400平米,同时有与之相配套的库房、办公场所等,并适宜对外开放。 (2)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3)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还需增加提供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4、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若个人申请,需要个人签字),并提供PDF版电子文件。【展开】 |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自2015年3月25日起施行《博物馆条例》 第十条:设立博物馆,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展开】 | 【展开】 | |
或馆舍所在房屋的使用权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馆舍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交其复印件; 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馆舍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出示有效期内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馆舍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文件; 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用文件; 3、 馆舍要求: (1)展厅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50%,不低于400平米,同时有与之相配套的库房、办公场所等,并适宜对外开放。 (2)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3)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还需增加提供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4、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若个人申请,需要个人签字),并提供PDF版电子文件。【展开】 |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自2015年3月25日起施行《博物馆条例》 第十条:设立博物馆,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展开】 | 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书并提交其复印件;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出示有效期内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书、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文件;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用文件;馆舍要求:展厅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50%,不低于400平米,同时有与之相配套的库房、办公场所,并适宜对外开放。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面积可适当放宽。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含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还需增加提供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展开】 | |
四 | 藏品总况概述、藏品目录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藏品总况概述要前后表述一致,包括藏品数数量,藏品特色描述,藏品年代划分及数量,藏品类别划分及数量,藏品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等。 2、藏品目录应包括藏品的总账号、名称、年代、数量、质地、完残情况,来源及藏品图片,图片请用光盘提交,图片分辨率不低于200dpi,图片名称和登记号一致; 3、 藏品合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买的凭证、捐赠凭证、调拨凭证等)或情况【展开】 |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自2015年3月26日起施行《博物馆条例》 第十条: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第十一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制定章程。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四)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展开】 | 藏品总况概述(藏品是否成系列、是否能够组成一个或多个主题的展览);藏品目录应包括藏品的总账号、名称、年代、质地、来源内容;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包括相关材料(购买的凭证、捐赠凭证、调拨凭证)或情况说明(说明内容包括取得藏品的方式,不能提供凭证的原因,并承诺对说明文字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展开】 |
五 | 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需提供上级单位年度经费拨付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2、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办馆注册资金(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藏品等投入外,能保证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举办者须提供能提供保障年度运营经费的承诺书; 3、民营企业申请设立博物馆,还应提供企业纳税凭证,以及建立博物馆并每年投入资金的决议文件或是会议记录。 4、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若个人申请,需要个人签字),并提供PDF版电子文件。【展开】 |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自2015年3月27日起施行《博物馆条例》 第十条: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制定章程。博物馆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 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展开】 | 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需提供上级单位年度经费拨付的相关文件复印件;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办馆注册资金(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藏品等投入外,能保证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应提供能提供保障年度运营经费的承诺书;此外,民营企业申请设立博物馆,还应提供企业纳税凭证,以及建立博物馆并每年投入资金的决议文件或是会议记录。【展开】 |
六 | 举办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的,申办单位需同时提供国有博物馆法人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民营企业作为申办者需授权查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民个人申办的需授权查询申办人身份证; 3.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出资办馆的,须签署联合办馆协议,协议中应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并载明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若个人申请,需要个人签字),并提供PDF版电子文件。【展开】 |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自2015年3月28日起施行《博物馆条例》 第十五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展开】 | 【展开】 |
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理事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授权电子证照库查阅)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的,申办单位需同时提供国有博物馆法人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民营企业作为申办者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民个人申办的需提交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出资办馆的,须签署联合办馆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协议中应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并载明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4、复印件1份【展开】 |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自2015年3月28日起施行《博物馆条例》 第十五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展开】 | 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的,申办单位需同时提供国有博物馆法人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民营企业作为申办者需授权查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民个人申办的需授权查询申办人身份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出资办馆的,须签署联合办馆协议,协议中应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并载明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展开】 | |
七 |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博物馆岗位设置说明,详述博物馆岗位,其岗位设置应与《博物馆登记备案申请书》相一致,并详述每隔岗位的工作职责以及人员配备情况,包括人员数量及主要技术人员的使用情况; 2、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岗位、职务、学历、职称、博物馆从业经历或其他领域专长、联系电话、是否专职(审核要求: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少于6人,且年龄小于70岁;并且其中专职人员占60%以上,且专职人员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博物馆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岗位、职务、学历、博物馆从业经验、学术专长(审核要点:博物馆必须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专职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相关领域学术专长或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无不良博物馆从业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博物馆管理工作) 4、博物馆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岗位、职务、学历、博物馆从业经验,以及在博物馆决策机构中任职情况(审核要点:博物馆应依法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社会人士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数应在3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博物馆从业经验)【展开】 |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自2015年3月28日起施行《博物馆条例》 第十五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展开】 | 博物馆必须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与办馆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少于6人,且年龄小于70岁;并且其中专职人员占60%以上,且专职人员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博物馆必须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专职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相关领域学术专长或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无不良博物馆从业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博物馆管理工作。博物馆应依法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社会人士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数应在3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博物馆从业经验。其中非国有博物馆接受政府资助或有政府资产投入的,其理事会宜有政府代表或政府指派的人员参加。申请设立博物馆,需提交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人员数量、所从事的专业及岗位设置;同时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理事会成员的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授权查询电子证照库)、最高学历及职称复印件,以及从业简历和业绩专长等。【展开】 |
八 | 陈列展览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包括展陈大纲及形式设计图。基本陈列大纲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级标题(陈列展览总题目),前言(概述整个陈列展览内容的文字),序厅陈列文物或辅助展品,二级标题(即各部分标题,按顺序分别撰写,一般陈列展览只设二级标题,也可根据陈列展览内容需要设计三级、四级标题),“二级标题”下陈列的文物或辅助展品(按顺序分不同部分撰写),陈列展览的结束语。 2、原件1份【展开】 |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自2015年3月28日起施行《博物馆条例》 第十五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展开】 | 包括展陈大纲及形式设计图。基本陈列大纲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级标题(陈列展览总题目),前言(概述整个陈列展览内容的文字),序厅陈列文物或辅助展品,二级标题(即各部分标题,按顺序分别撰写,一般陈列展览只设二级标题,也可根据陈列展览内容需要设计三级、四级标题),“二级标题”下陈列的文物或辅助展品(按顺序分不同部分撰写),陈列展览的结束语。【展开】 |
九 | 法人签字盖章的网上消防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博物馆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文件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出具已经加强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若个人申请,需要个人签字),并提供PDF版电子文件。【展开】 | 根据《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京文物〔2015〕1528号)》 第四条 博物馆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第9项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展开】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相关要求【展开】 |
十 | 《非国有博物馆馆址变更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按照要求填写告知承诺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若个人申请,需要个人签字),并提供PDF版电子文件。【展开】 |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三)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四)政府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五)政府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经有关政府部门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有关政府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展开】 | 可选告知承诺【展开】 |
十一 | 《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出资证明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按要求填写完整信息,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若个人申请,需要个人签字),并提供PDF版电子文件。【展开】 |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三)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四)政府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五)政府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经有关政府部门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有关政府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展开】 | 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提供材料【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报材料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并按照需要和要求进行填报; 2、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格式)并刻成光盘一份,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3、所有申报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若个人申报需要申请人签字; 4、申报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申报时需要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5、所有材料胶装成册。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报材料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并按照要求进行填报;2、所有材料齐全,使用A4纸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提交一份所有材料的电子版pdf,电子材料和原件一致; 4、所有申报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个人申报,必须个人签字; 5、申请备案材料必须符合《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专家 | 专家评审意见 | |
审查标准 1、申请备案材料必须符合《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2、博物馆符合《博物馆条例》《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规定》等规定,符合对外开放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8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该事项属于备案事项,申请人将备案申请提交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后,由市文物局存档备案,并发放《博物馆备案通知书》;不符合标准电话告知。 |
审查标准 1、申报材料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并按照要求进行填报;2、所有材料齐全,使用A4纸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提交一份所有材料的电子版pdf,电子材料和原件一致; 4、所有申报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个人申报,所有申报材料必须个人签字; 5、申请备案材料必须符合《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博物馆备案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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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博物馆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博物馆备案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博物馆设立备案批复模版.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博物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公布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前款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变更、终止的,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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