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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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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第十条) 1.申请人应为《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原鉴定机构),或者为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 2.《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与提交资料相符; 3.《法定代表人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4.非独立法人鉴定机构提供机构负责人任职证明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 6.技术负责人土建类职称指建筑施工(房屋建筑施工、道桥施工、隧道施工)、建筑结构设计、质量(工民建专业,力学)等结构类职称; 7.专业技术人员中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人员总数满足《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1要求。其中,职称证书应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具有职称评审资格的机构颁发,资格证书为建设部颁发的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二级)证书,鉴定人员类别为鉴定负责人的,应具备土建类中级职称,类别为授权签字人的,应提供授权签字书; 8.注册人员在本单位注册; 9.备案人员有培训合格记录; 10.鉴定人员提供申报之日起最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可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中“转入人员增加”页面的截图,业务状态显示导入成功的可予以认可; 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检测项目应包含主体结构和钢结构,持有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结构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委员会颁发的“综合特级”能力等级证书,可视为具有钢结构检测能力; 12.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在有效期内,检验能力范围应包含结构安全性和可靠性评价等; 13.提交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14.所有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相一致,系统中上传资料完整、准确。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98237;(010)8915013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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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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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4015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15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15003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bjjs.zjw.beijing.gov.cn/EGovHall/Login.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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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1、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提交检验机构认可证书;2、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3、提供中介服务事项的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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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申请人需填报《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附表1:《法定代表人声明》。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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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登录首都之窗,进行网上填报,并扫描上传; 2、内容无遗漏,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3、申请书填写内容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 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展开】 | 网上提交电子版扫描件;如选择窗口办理,需提交《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原件。【展开】 |
二 | 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设立鉴定机构的文书【展开】 |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修订后)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应当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文件、鉴定资质等级证书,非独立法人机构,本办法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由机构负责人提供;【展开】 | 网上提交电子版扫描件,依据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批准成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无需提供【展开】 |
三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结构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委员会颁发的“综合特级”能力等级证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修订后) 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申请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及副本、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附件;【展开】 | 网上提交电子版扫描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供,依据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批准成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无需提供【展开】 |
四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网上提交电子版扫描件,通过系统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展开】 |
五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网上提交电子版扫描件,事业单位提供【展开】 |
六 | 非独立法人鉴定机构提供机构负责人任命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任职证明原件,用A4纸打印,有上级部门加盖公章,在有效期内;【展开】 |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修订后)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应当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文件、鉴定资质等级证书,非独立法人机构,本办法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由机构负责人提供;【展开】 | 网上提交电子版扫描件【展开】 |
七 | 法定代表人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展开】 |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修订后)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六)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原件;【展开】 | 网上提交电子版扫描件【展开】 |
八 | 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大专院校颁发的证书【展开】 |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修订后)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六)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原件;【展开】 | 网上提交电子版扫描件【展开】 |
九 |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具有职称评审资格的机构颁发【展开】 |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修订后)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六)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原件;【展开】 | 网上提交电子版扫描件【展开】 |
十 | 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修订后)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六)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原件;【展开】 | 网上提交电子版扫描件【展开】 |
十一 | 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鉴定人员提供申报之日起最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可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中“转入人员增加”页面的截图,业务状态显示导入成功的可予以认可【展开】 |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修订后)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六)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原件;【展开】 | 网上提交电子版扫描件【展开】 |
十二 | 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记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安全评估、鉴定考核合格【展开】 |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修订后)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七)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估、鉴定专业知识,熟悉掌握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取得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记录;【展开】 | 网上提交电子版扫描件;通过系统获取,无需申请人提供【展开】 |
十三 | 检验机构认可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在有效期内,检验能力范围应包含结构安全性和可靠性评价等;【展开】 |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修订后) 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申请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及副本、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附件;【展开】 | 含附件,网上提交电子版扫描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供,依据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批准成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无需提供【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申请人需填报《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附表1:《法定代表人声明》。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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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为《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原鉴定机构),或者为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2.《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与提交资料相符; 3.《法定代表人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4.非独立法人鉴定机构提供机构负责人任职证明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 6.鉴定人员提供申报之日起最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可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中“转入人员增加”页面的截图,业务状态显示导入成功的可予以认可; 7.专业技术人员中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人员总数满足《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1要求。其中,职称证书应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具有职称评审资格的机构颁发。鉴定人员类别为鉴定负责人的,应具备土建类中级职称,类别为授权签字人的,应提供授权签字书。 8.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专项检测项目应包含主体结构和钢结构,持有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结构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委员会颁发的“综合特级”能力等级证书,可视为具有钢结构检测能力; 9.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在有效期内,检验能力范围应包含结构安全性和可靠性评价等; 10.提交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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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5个工作日 | 审核人员 | 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转决定环节 |
审查标准 1.《机构基本情况》鉴定人员总数、土建类中级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注册结构工程师人数准确,且满足《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1要求。2.技术负责人土建类职称指建筑施工(房屋建筑施工、道桥施工、隧道施工)、建筑结构设计、质量(工民建专业,力学)等结构类职称; 3.核对注册结构工程师在本单位注册; 4.核对备案人员有培训合格记录; 5.鉴定人员提供申报之日起最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可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中“转入人员增加”页面的截图,业务状态显示导入成功的可予以认可; 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专项检测项目应包含主体结构和钢结构,持有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结构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委员会颁发的“综合特级”能力等级证书,可视为具有钢结构检测能力; 7.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在有效期内,检验能力范围应包含结构安全性和可靠性评价等;【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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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向申请人出具《结果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人符合要求的,做出准予备案决定,否则,做出不予备案决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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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电子证书 | 1、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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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证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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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证书(样本 ).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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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设工程结构检查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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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发〔2011〕20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备案事项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鉴定人员变更; (三)专项检测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或司法鉴定许可证变更。 备案事项变更导致鉴定机构不符合相应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必须即时停止涉及不符合项的安全评估、鉴定业务,并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待批准变更后再开展相应业务。【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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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20〕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决定修订的文件 (二)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1〕207号) 11.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专项检测资质证书、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变更。”【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变更需填写《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哪些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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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填写附表1-7。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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