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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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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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编码: 1111000068835060602111011223000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第四条 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利益,根据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 (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列示。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认真履行委托人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依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严禁在正常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受托人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企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行业自律公约及本合同指引审核报备的管理合同。管理合同到期或变更后,受托人不及时履行报备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进行监管提示,提示后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报备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进行查处。【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监司函〔2013〕18号)受托人提交的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金计划备案申请函。受托人根据不同情况按要求报送相应备案申请函。 (二)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包括管理合同正本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签订的补充协议正本、电子文本(含合同正文word版及签章页扫描件)及合同条款差异说明等。 (三)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函复印件。 (四)理事会受托模式的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需报送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简历等相关材料。【展开】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