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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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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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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8:00; 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三号院三号楼7层371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九条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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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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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九条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经营场所。
办理时间和地点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8:00; 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三号院三号楼7层3712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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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1207E2000113103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委托部门 中介服务
办理项行使层级 物流快递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特定程序
行使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由市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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