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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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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九条 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经营场所。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8:00; 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三号院三号楼7层3712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9232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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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07E2000113103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是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由市财政局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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