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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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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工作非常态化工作。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有关要求,医保部门根据资源配置规划适时组织开展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工作。根据国办网上办理的要求,属于网上办理事项,现已将该事项的网址调整为市医保局局网站通知通告专栏。可关注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受理在各区(零售药店提交材料时,将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各区接收材料专用邮箱,无需现场提交材料。) 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确定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2.经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3.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4.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5.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6.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7.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8.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9.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含)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4:00 - 17:00;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5号院2号楼546房间546房间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28729【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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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112041052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50032282112041052001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50032282112041052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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