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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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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因船舶登记机关权限变化引起的变更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九十五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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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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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801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000718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00071801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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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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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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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交通政务服务申请表_船舶登记(船舶变更登记)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条。【展开】 | 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填写格式规范,表头加盖公章【展开】 |
二、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和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 |||||||||
(一)、船舶名称变更的 | |||||||||
1 | 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包括所有权、国籍、抵押权、光船租赁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条。【展开】 | 【展开】 |
(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 | |||||||||
1 | 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条。【展开】 | 【展开】 |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条。【展开】 | 【展开】 | |
(三)、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的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条。【展开】 | 【展开】 |
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条。【展开】 | 【展开】 | |
(四)、船舶船籍港变更的 | |||||||||
1 |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条。【展开】 | 【展开】 |
变更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2.各方利害关系人是否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条。【展开】 | 【展开】 | |
(五)、因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的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条。【展开】 | 【展开】 |
2 | 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条。【展开】 | 【展开】 |
3、已办理船舶国籍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条。【展开】 | 【展开】 | |
三、共有船舶的 | |||||||||
(一) | 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条。【展开】 | 【展开】 |
四、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
(一) | 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条。【展开】 | 【展开】 |
五 | 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条。【展开】 | 由综窗人员复印1份转后台人员存档【展开】 |
六 | 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条。【展开】 | 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完整,填写格式规范,加盖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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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制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制发《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 受理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属本登记机关管辖、船舶是否已取得识别号、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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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予以批准的,制发船舶登记证书;不予受理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
审查标准 (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二)共有船舶申请变更的,查验共同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是否为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书面文件或约定份额的按份书面文件 (三)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查验是否征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 (四)因船舶共有情况变更需要变更船籍港的,船舶所有人应申请注销原船舶所有权登记 (五)因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需要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除了抵押权、光船租赁登记外的所有登记,收回除了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以外的其他登记证书。新船舶登记机关在签发新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时,应在证书上记载原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登记情况,注明办理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名称。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仍然有效 (六)因船舶名称变更而办理变更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收回原船舶登记证书,重新核发新的船舶登记证书,并在“登记项目的变更”栏内打印船船舶名称变更信息 (七)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变更的,通过船舶登记机关官方网站等线上方式查验变更设计图是否经公告后3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八)船舶船籍港变更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24〕24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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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2、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北京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6、北京交通运输不予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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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
结果名称 |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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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 |
结果名称 | 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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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与光船租赁时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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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船舶国籍证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具体见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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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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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jpg |
有效时间 | 决定书无期限,部分证书有期限 |
北京交通运输不予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交通运输不予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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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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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发布,2014年第653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5.乘客定额证书;6.客船安全证书;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七条 第一款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二十条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三)船舶抵押合同。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 第三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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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展开】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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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容 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第六条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四)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发生何种情形,需要进行船舶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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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因船舶登记机关权限变化引起的变更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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