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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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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企业更名:企业工商名称发生变更的,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新系统内网上操作,进行企业信息修改,等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部门审核。不用到现场提交纸质资料。 注:自2024年10月14日起企业修改企业名称或变更法人等基本信息,更换企业登录入口。“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用户登录入口改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址:http://zwfwzjb.mohurd.gov.cn/zjb-tysf-qy/zjyhtx/memlogin/login。)企业用户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完成法人注册、登录、完善基本信息后方可办理注册事项。2024年10月14日之前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已完成企业注册的(又称法人用户注册)无需再次注册,直接登录即可。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中国建造师网企业版系统操作手册。门户技术支持电话:010-58934542 、010-58934446。企业信息修改业务由部注册中心在线办理(咨询电话 010-88361866)。 2.原中国建造师网的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同一家企业存在多条企业名称,并在新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认证后出现数据错误的,可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纸质资料进行数据关联。数据关联完成后,申请人需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址:http://zwfwzjb.mohurd.gov.cn/zjb-tysf-qy/zjyhtx/memlogin/login。)新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自行完成后续认证工作。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9809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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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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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1402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201402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2014029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jzszc.coc.gov.cn/jsbZcgl/client/enterpriseLogin/index.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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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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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企业更名:企业工商名称发生变更的,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新系统内网上操作,进行企业信息修改,等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部门审核。不用到现场提交纸质资料。 注:自2024年10月14日起企业修改企业名称或变更法人等基本信息,更换企业登录入口。“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用户登录入口改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址:http://zwfwzjb.mohurd.gov.cn/zjb-tysf-qy/zjyhtx/memlogin/login。)企业用户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完成法人注册、登录、完善基本信息后方可办理注册事项。2024年10月14日之前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已完成企业注册的(又称法人用户注册)无需再次注册,直接登录即可。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中国建造师网企业版系统操作手册。门户技术支持电话:010-58934542 、010-58934446。企业信息修改业务由部注册中心在线办理(咨询电话 010-88361866)。 2.原中国建造师网的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同一家企业存在多条企业名称,并在新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认证后出现数据错误的,可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纸质资料进行数据关联。数据关联完成后,申请人需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址:http://zwfwzjb.mohurd.gov.cn/zjb-tysf-qy/zjyhtx/memlogin/login。)新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自行完成后续认证工作。 3. 申报材料的要求仅适用于受理条件第二类情形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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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2.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3.原件及复印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正像; 4.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8〕48号)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可选择现场实名认证,也可选择新系统网上认证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对于注册人员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的,须通过新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做好现场实名认证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展开】 | 【展开】 |
二 |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名称变更通知原件并扫描上传; 2.名称变更通知与填写信息一致; 3.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8〕48号)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可选择现场实名认证,也可选择新系统网上认证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对于注册人员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的,须通过新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做好现场实名认证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展开】 | 【展开】 |
三 | 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要求企业盖公章、日期齐全; 新旧企业名称与事实一致无误,统一使用A4纸。【展开】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8〕48号)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可选择现场实名认证,也可选择新系统网上认证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对于注册人员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的,须通过新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做好现场实名认证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展开】 | 【展开】 |
四、企业法人自行办理的还需 | |||||||||
(一) | 企业法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要求复印正反两面; 2.身份证为企业法人的; 3.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要求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展开】 |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可选择现场实名认证,也可选择新系统网上认证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对于注册人员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的,须通过新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做好现场实名认证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展开】 | 【展开】 |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 | |||||||||
(一) | 受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要求复印正反两面; 2.身份证为被委托经办人; 3.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要求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展开】 |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可选择现场实名认证,也可选择新系统网上认证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对于注册人员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的,须通过新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做好现场实名认证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展开】 | 【展开】 |
(二) |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法人来办理的,只需提供法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2.委托事项与申请事项一致,要求企业公章、法人签字、日期齐全; 3.委托书统一使用A4纸。【展开】 |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可选择现场实名认证,也可选择新系统网上认证 四、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对于注册人员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的,须通过新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做好现场实名认证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企业更名:企业工商名称发生变更的,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新系统内网上操作,进行企业信息修改,等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部门审核。不用到现场提交纸质资料。 注:自2024年10月14日起企业修改企业名称或变更法人等基本信息,更换企业登录入口。“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用户登录入口改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址:http://zwfwzjb.mohurd.gov.cn/zjb-tysf-qy/zjyhtx/memlogin/login。)企业用户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完成法人注册、登录、完善基本信息后方可办理注册事项。2024年10月14日之前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已完成企业注册的(又称法人用户注册)无需再次注册,直接登录即可。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中国建造师网企业版系统操作手册。门户技术支持电话:010-58934542 、010-58934446。企业信息修改业务由部注册中心在线办理(咨询电话 010-88361866)。 2.原中国建造师网的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同一家企业存在多条企业名称,并在新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认证后出现数据错误的,可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纸质资料进行数据关联。数据关联完成后,申请人需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址:http://zwfwzjb.mohurd.gov.cn/zjb-tysf-qy/zjyhtx/memlogin/login。)新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自行完成后续认证工作。 3. 申报材料的要求仅适用于受理条件第二类情形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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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受理人员 | 1、符合要求,线上受理; 2、不符合要求,网上退回,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网上填写的信息内完整清晰,资料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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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4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1、符合要求,待决定; 2、不符合要求,网上退回,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网上填写的信息内完整清晰,资料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决定人员 | 1、符合要求,决定通过; 2、不符合要求,网上退回,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网上填写的信息内完整清晰,资料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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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企业更名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变更登记完成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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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企业更名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变更登记完成 | |
结果名称 | 企业更名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变更登记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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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企业更名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变更登记完成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长期有效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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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展开】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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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展开】 |
【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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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六、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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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办市〔2007〕5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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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办市〔2018〕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做好现场实名认证工作。【展开】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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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办市〔2021〕2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工作内容(一)启用电子证书。2.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是否需要企业法人签字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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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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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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