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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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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申报对象为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市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1.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下列人员:(一)经批准受聘来华从事各种工作的外国人及其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外籍亲属;(二)各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三)外国企业、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四)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五)应邀专门来华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外籍人员;(六)外国留学生及其它临时来华人员。(来源:《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 (广发外字〔1999〕269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dj.beijing.gov.cn/hdjl/dyjh/【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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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五层559室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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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2801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11012801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110128016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5569494;(010)8915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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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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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一剧一报,须在开机前提交审核。 2.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表格中所有项目都要填写。 3.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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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在北京市广电局网站-办事指南下载申请范本并填写完整;2申请报告中的电视剧集数应与“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表”集数一致;3.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展开】 | 申请报告中的电视剧集数应与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表的集数一致【展开】 |
二 | 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申请单位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自行打印公示表; 2.公示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三 | 境外从业人员参与内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官网—办事指南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按表格要求盖公章。【展开】 |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四 | 演员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身份证明在有效期内。【展开】 |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五 | 故事梗概和思想内涵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提交与上报总局公示内容一致的思想内涵和故事梗概。【展开】 |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六 | 电视剧主创人员名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注明男女1、2号及所请外籍人员的角色和戏份,包括导演、制片、摄像、监制等。【展开】 |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七 | 资金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官网下载模板填写完整,按表格要求盖公章。2.资金情况说明中的电视剧集数应与“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表”集数一致。【展开】 |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展开】 | 资金说明中的电视剧集数应与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表的集数一致【展开】 |
八 | 聘请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需体现聘用人员的聘用时间、担任的角色或职务、酬金。【展开】 |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九、如有漏报、迟报、补报情况,还需 | |||||||||
(一) | 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补充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写明申报电视剧名称及漏报、迟报、补报境外人员的原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一剧一报,须在开机前提交审核。 2.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表格中所有项目都要填写。 3.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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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完整准确 |
审查标准 申报对象为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市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1.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下列人员:(一)经批准受聘来华从事各种工作的外国人及其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外籍亲属;(二)各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三)外国企业、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四)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五)应邀专门来华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外籍人员;(六)外国留学生及其它临时来华人员。(来源:《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 (广发外字〔1999〕269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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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人员受理 | 1.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申报对象为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市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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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4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审查意见。不予备案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
审查标准 1.一部境内电视剧中,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导演、主要演员、编剧、摄像等主创人员的,不得超过五人。2.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港、澳、台演员担任。 3.港、澳、台演职人员每人受聘参与境内电视剧制作的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部。 4.不得聘用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监制、制片人(含执行制片、总制片人等)、出品人、顾问等职务。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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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4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根据审核情况,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拟同意上报总局终审。 |
审查标准 1.一部境内电视剧中,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导演、主要演员、编剧、摄像等主创人员的,不得超过五人。2.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港、澳、台演员担任。 3.港、澳、台演职人员每人受聘参与境内电视剧制作的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部。 4.不得聘用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监制、制片人(含执行制片、总制片人等)、出品人、顾问等职务。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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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5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1、同意聘请境外演员参与电视剧拍摄的批复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同意聘请境外演员参与电视剧拍摄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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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同意聘请境外演员参与电视剧拍摄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同意聘请境外演员参与电视剧拍摄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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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同意聘请境外演员参与电视剧拍摄的批复.jpg |
有效时间 | 限于所申请的电视剧使用 |
无
【规范性文件】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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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广发外字〔1999〕269号,1999年5月21日起发布并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中央级部门聘请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部门聘请的,报省级广播电视(影视)厅(局)审批、备案。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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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2月28日发布并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新政策对邀请台湾人士参加上述类型节目制作的人数不做限制,但仍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第四条,上述措施对香港、澳门地区同等适用。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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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总局广发外字〔1999〕518号,1998年8月10日发布并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境外人员参与电视剧拍摄应在什么阶段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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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境外人员参与国产电视剧拍摄,应在开拍之前提出申请。一剧一报。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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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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