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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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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气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第七条第二款: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来源:《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2. 信息填写完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840080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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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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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92001000 | 事项编码 | 12100000400018760C211209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00000400018760C2112092001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气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zwfw.cma.gov.cn/bei_an/beian/beian/progress/progress.html 电话查询:(010)6840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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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8400806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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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单位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时,“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系统”标注星号的内容为必填项,告知承诺书发送至邮箱(fyzxshgl@bj.cma.gov.cn); 2.申请单位通过窗口提交申请时,现场提交材料一、材料二; 3.信息须填写完整、内容真实;申请单位须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申请单位如果遇到“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系统”要求上传的材料和上述申报材料不一致时,该材料可用文件名为“不涉及此项材料.doc”的空文件代替。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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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信息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中的证件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2,公安机关出具3,复印件【展开】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二)主要技术人员信息;(三)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展开】 | 【展开】 |
二 | 北京市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盖公章;2.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主要技术人员信息、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填写正确;4.告知承诺书填写完整。5,此材料按样例固定格式6,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无具体条款,告知承诺方式须提供此材料【展开】 | 含告知承诺书【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单位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时,“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系统”标注星号的内容为必填项,告知承诺书发送至邮箱(fyzxshgl@bj.cma.gov.cn); 2.申请单位通过窗口提交申请时,现场提交材料一、材料二; 3.信息须填写完整、内容真实;申请单位须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申请单位如果遇到“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系统”要求上传的材料和上述申报材料不一致时,该材料可用文件名为“不涉及此项材料.doc”的空文件代替。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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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申报 |
审查标准 申报:【审查标准】 1、提交的《北京市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信息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合法有效,符合法定形式(来源《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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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回执 |
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1、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来源《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单位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主要技术人员信息、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的内容填写正确(来源《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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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审核决定 |
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1、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来源《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主要技术人员信息、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的内容填写正确;(来源《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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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1、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公示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公示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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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公示 | |
结果名称 |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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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网站公示) |
结果样本 | 企业备案进度查询.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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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第二款: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几个月内办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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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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