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三层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10369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17020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105559749XJ300011702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05559749XJ300011702000008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3103693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交通路政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区、县交通路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次干路和支路及其附属桥梁的建设、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北京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 申请书应用A4纸打印; 2. 申请书中申请人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一致; 3. 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不能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4. 检查申请书填写日期; 5. 检查申请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盖章位置覆盖申请人名称和填写日期,多页申请应加盖骑缝章; 6.申请期限不得超过3天。【展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展开】 | 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展开】 |
二 | 城市公共设施抢险抢修作业配合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 作业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齐全 2. 内容填写齐全【展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展开】 |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申请人无须提供【展开】 |
或城市公共设施突发事件配合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 作业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齐全 2. 填写内容齐全【展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展开】 |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申请人无须提供【展开】 | |
三 | 市政管线抢修抢险工程确认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 填写内容齐全 2. 确认人签字【展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展开】 | 道路养护单位提供,申请人无须提供【展开】 |
四 | 抢修抢险前后照片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清晰拍摄现场施工情况【展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展开】 | 道路养护单位提供,申请人无须提供【展开】 |
五 | 抢修抢险现场核实记录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 填写内容齐全 2. 有确认人签字 3. 工程量填写正确【展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展开】 | 城养中心提供,申请人无须提供【展开】 |
六 | 抢修抢险施工组织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 封皮项目名称与申请项目一致,填写填报日期,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盖章位置覆盖施工单位名称和填写日期; 2. 目录包括施工地域图、施工平面图、施工交通导行方案、交通导行图、占用盲道措施、围挡方案、应急预案等。【展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展开】 | 包括施工区域、夜间施工方案、既有设施保护方案、应急预案、防汛职责、冬季施工质量保障职责措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全部内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实地勘察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提交《现场核实记录单》、《现场核实问题报告单》 | |
审查标准 组织建设、施工、道路管理、养护等相关单位人员,完成现场勘验,填写《现场核实记录单》、《现场核实问题报告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1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签署相关意见 |
审查标准 审查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签署相关意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签署相关意见 |
审查标准 审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完成后,签署相关意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城市道路市政管线抢修(应急)工程掘路配合单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城市道路市政管线抢修(应急)工程掘路配合单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城市道路市政管线抢修(应急)工程掘路配合单 | |
结果名称 | 城市道路市政管线抢修(应急)工程掘路配合单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挖掘城市道路抢修抢险(含桥下道路基础设施)工程掘路配合单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依申请期限而定 |
无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6〕2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报送相关手续不全 |
---|
补齐相关手续报送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