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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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来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十三条):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2.申报信息齐全、真实有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09:0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3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区发改委业务科室:(010)6407992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3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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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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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0200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1000032686W3111002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000032686W311100200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区发改委业务科室:(010)64079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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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及备案管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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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备案基本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备案人签章; ( 签章是指:备案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所盖章必须是备案人公章,不得使用注册专用章。) 2.申请企业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请材料均应为 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3.凡申请材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备案人签章; 4.申请材料一般应左页边距大于 20mm(用于档案装订); 5.原件,申请人自备【展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通过系统填报的材料真实有效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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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窗口接件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申报: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收件: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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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属于产业政策禁限投资建设类项目或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或按照核准《目录》应办理核准手续或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或超出本备案机关权限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完成备案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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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备案机关告知企业的予以备案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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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通知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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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通知 | |
结果名称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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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通知(结果样本) .pdf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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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展开】 |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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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2号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展开】 |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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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令第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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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备案机关是按照企业注册地原则选择还是按照项目建设地原则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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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项目建设地原则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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