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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
11110101067308122H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11110101067308122H3002014301004
0
141052ef-2e8f-4c49-914e-f0486e985698
dd017f4a-ed66-46cb-be4d-20bdf0dc1b0f
3
20
东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101000000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交道口办公区):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00-17:00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2层综合窗口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交道口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一层综合受理窗口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来源《《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受理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条件为: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4.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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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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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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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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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即时办结(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即时办结(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来源《《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受理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条件为: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4.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具体原因。
办理时间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交道口办公区):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00-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2层综合窗口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交道口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一层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500616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南侧大厅2号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南侧大厅2号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基本编码 002014301004 事项编码 11110101067308122H3002014301004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1067308122H3002014301004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4039489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4039489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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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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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未成年工登记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 填写信息准确,与《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一致 2、 拟安排劳动范围符合法定要求【展开】《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展开】【展开】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填报信息齐全真实【展开】《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展开】【展开】
未成年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 4.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展开】《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展开】原件或复印件,查验后退回【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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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受理【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要求办理登记

    审查标准

    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5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明》

    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审批人员审查要点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未成年工登记证明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未成年工登记证明
结果名称未成年工登记证明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未成年工登记证明.doc
有效时间到未成年工满18周岁为止

【部门规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制定机关劳动部
依据名称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劳部发〔1994〕49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展开】

是否收费:

1、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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