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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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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 3、不适用“多证合一”、“两证合一”的纳税人,满足一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1)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批准部门为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例如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 (2)因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注销后恢复开业的;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4)境外企业再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7)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4、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原件(查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还应提供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东城税务第一税务所咨询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consultation.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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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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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30035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103003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103003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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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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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签章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法定代表人信息与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致。 3、开户银行或投资信息必须据实填写。 4、一式一份。【展开】 |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展开】 | 【展开】 |
二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展开】 | 【展开】 |
或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有身份证查看身份证,没有的先看临时身份证;属于军人的查看军官证、港澳居民查看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提供护照的查看护照,查看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为本人身份证件; 2.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3.身份证件信息与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4.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证件号码是否与公积金管理子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5.经查验无误后,将身份证件原件在个人贷款子系统中拍照形成电子影像资料(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上不得有遮挡物)。【展开】 |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展开】 | 【展开】 | |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 | |||||||||
(一) | 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名称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放【展开】 |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 |
审查标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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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办结 |
审查标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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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完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报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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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完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报送 | |
结果名称 | 完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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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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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展开】 |
【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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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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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第二条 非正常户管理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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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满足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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