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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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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31号修改)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二条) 2.资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综合窗口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东城税务第一税务所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consultation.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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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东城税务第一税务所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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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30039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203003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203003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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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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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需按照所给样例“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进行填写,内容应与合同(协议)或对外支付交易凭证具有一致性,真实有效,并签字加盖公章。 2.付汇银行应具体到银行网点。 3.本次付汇金额应小于等于合同总金额减已付金额。 4.付汇日期应大于等于当前日期。【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31号修改)第二条【展开】 | 【展开】 |
二 | 合同(协议)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所有页加盖公章。 2.中文译本应与外文文本意思一致,真实有效,所有页加盖公章。 3.合同信息与备案表所填信息具有一致性。【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31号修改)第二条【展开】 | 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展开】 |
或对外支付交易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复印件所有页加盖公章。 2.中文译本应与外文文本意思一致,真实有效,所有页加盖公章。 3.交易凭证与备案表所填信息具有一致性。【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31号修改)第二条【展开】 | 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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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审查标准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公章(《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31号修改)第二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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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部门业务负责人 | 办理结束后,在《备案表》上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并给纳税人纳税人付汇验证码 |
审查标准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公章(《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四条、第五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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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 |
送达方式 | |||
---|---|---|---|
![]() |
无
《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 | |
结果名称 | 《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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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其他 |
无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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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如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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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表格和资料,税务机关予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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