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三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2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00616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2层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2014003004 |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7308122H3002014003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067308122H300201400300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2层综合窗口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补缴近三月内保险,直接互联网上办理,无需提交材料;补缴近三月以上的保险需通过互联网申报并上传材料由社保后台审核或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材料 | |||||||||
(一) | 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申请表(单位)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单位公章与系统名称是否一致【展开】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部门规章】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5.《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政府规章】 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7.《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8.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9.《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1〕139号)【展开】 | 【展开】 |
(二) | 北京市补缴社会保险费确认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单位公章、员工签字、缴费基数填报完整无误【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展开】 | 【展开】 |
(三) | 2019年1月(含)后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补缴期间为2018年12月(含)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其中若单位社保与税务不在同一区县,补充电子税务局报税截图。(原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个税记录加盖聘用单位财务章或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展开】 | 【展开】 |
二、使用护照参保的在华就业外籍人员补缴另需提供以下就业证件之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上二维码无法扫码识别,可提供与补缴单位信息一致的《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代替。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港澳台人员补缴2018年06月及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另需提供《港澳台人员就业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缴纳,导致职工社会保险费断缴的,依单位申请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参保单位可通过互联网或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展开】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部门规章】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5.《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政府规章】 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7.《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8.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9.《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1〕139号)【展开】 | 【展开】 |
三、养老保险账户类别为“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另需提供《在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有关事项告知书》 | |||||||||
(一) | 在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有关事项告知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缴纳,导致职工社会保险费断缴的,依单位申请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参保单位可通过互联网或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展开】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部门规章】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5.《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政府规章】 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7.《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8.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9.《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1〕139号)【展开】 | 【展开】 |
四、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另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其中外埠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5年(含)的,应按照文件要求,提供《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审核表》 | |||||||||
(一) | 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审核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缴纳,导致职工社会保险费断缴的,依单位申请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参保单位可通过互联网或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提交申请。【展开】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部门规章】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5.《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政府规章】 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7.《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8.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9.《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埠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1〕139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表格填写完整,复印件清晰。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及时告知 |
审查标准 1.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三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社保经办人员 | 审批完成,可以前往税务缴费 |
审查标准 1.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三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参保人员补缴成功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参保人员补缴成功 | |
结果名称 | 参保人员补缴成功 |
---|---|
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参保人员补缴成功.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规定【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规定【展开】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工伤保险条例【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规定【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规定【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京社保发 |
---|---|
依据名称 | 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社保发20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通知【展开】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条例【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可以补缴3年以上社会保险? |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四条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需要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