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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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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开发企业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的《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的格式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在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前报送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公示。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7〕406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按要求签字盖章。 3.提交的证照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3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4047711-622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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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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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404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9580736N311101404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069580736N311101404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4047711-6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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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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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符合规定形式; 2、内容真实有效,无文字错误,无污迹修改痕迹; 3、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4、复印件1份; 5、北京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出具【展开】 |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展开】 | 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 2、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建设项目经发展与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5、新征建设用地已完成征地手续及安置工作; 6、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7、复印件1份; 8、北京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出具【展开】 |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展开】 | 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展开】 | |
二 | 项目核准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A4幅面,复印件1份; 2、申请单位提供原件核验,核验后原件退与申请单位;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3、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4、住建委部门核发【展开】 |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展开】 | 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上传内容完整,包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2、内容真实有效,清晰可见,加盖公章; 3、该材料由规自部门核发。【展开】 |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展开】 | 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展开】 |
四 | 项目建设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办事大厅,网上填报后,下载带有建委水印的建设方案并打印; 2、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3、纸质原件1份 4、该材料已按固定格式填写;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展开】 | 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办事大厅,网上填报后,下载带有建委水印的建设方案并打印。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展开】 |
五 | 已签订的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符合规定形式; 2、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3、纸质复印件1份 4、该材料已按固定格式填写; 5、申请人自备。【展开】 |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展开】 | 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全部材料需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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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予以受理; 2.不符合标准,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六条);3、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六条),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5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1.符合审查标准,进入下一环节; 2.不符合标准,不予通过并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规模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资质开发要求;获取开发企业与相关配套设施接收使用单位签订的《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且符合规定的,转告知人员,流转至下一环节; 2.申报材料不真实、失效、不符合辖区管理规定的,不予流转。 |
审查标准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规模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应资质开发要求;获取开发企业与相关配套设施接收使用单位签订的《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登记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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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登记表 | |
结果名称 | 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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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登记表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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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07〕9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用于住宅小区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出让条件,并约定土地受让人应当持住宅小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向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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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开〔2007〕66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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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16〕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六、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的要求,落实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作为项目手册备案的重要内容,开发企业应及时编制住宅小区建设方案,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前报送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公示。 市、区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办理住宅小区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审核施工招标范围、标段划分是否符合建设方案的要求;开发企业未按照建设方案进行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招标投标的,市、区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同一开发项目,分期建设规模的划分和施工招标标段的划分应当保持一致。暂定级、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发包标段不超过20万平方米;二、三级资质开发企业不超过25万平方米。【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发〔2017〕40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在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前报送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公示。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前,应当组织开发企业与相关配套设施接收使用单位签订《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此事项在哪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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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区住建委配套管理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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