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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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2、提交资料齐全。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综合窗口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东城税务第一税务所咨询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consultation.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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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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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30056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103005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103005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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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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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仅报送业务委托协议的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4.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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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协议信息表中信息填写需完整;2、内容与申请方一致;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展开】 | 税务机关和委托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3.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仅报送业务委托协议的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4.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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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原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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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审查标准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原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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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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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 |
结果名称 | 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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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办理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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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综合运用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和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认的实名办税(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业务委托协议原件是否需要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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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仅报送业务委托协议的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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