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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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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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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三层综窗
1.申请材料齐全。 2.转受让双方合资格。 3.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予以公示的项目,项目转受让单位应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共同就变更事项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事宜,向项目所在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还未结案的项目,转受让双方应在取得立项、规划、国有土地使用主体变更批准文件后10日内,到区县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 4.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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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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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4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 2.转受让双方合资格。 3.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予以公示的项目,项目转受让单位应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共同就变更事项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事宜,向项目所在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还未结案的项目,转受让双方应在取得立项、规划、国有土地使用主体变更批准文件后10日内,到区县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 4.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时间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三层综窗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4047711-641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政务服务中心三层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东城区新中街19号419室【展开】

基本编码 110114009000 事项编码 11110101MB08788253311011400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1MB087882533110114009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64047711-6419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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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未完成拆迁建设项目转让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展开】转受让双方共同加盖公章【展开】
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一)市或区发改部门关于项目立项批复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不涉及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市或区发改部门关于项目投资任务书的批复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不涉及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不涉及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四、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一)、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用地批准书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不涉及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1【展开】【展开】
(二)、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不涉及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转让方、受让方关于拆迁事宜权利义务的合同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责任方履行合同规定权利义务所需资金到位确认单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受让方关于转让方先期委托拆迁公司、评估机构、拆除公司相关文件的确认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显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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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
    2.转受让双方合资格。
    3.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予以公示的项目,项目转受让单位应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共同就变更事项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事宜,向项目所在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还未结案的项目,转受让双方应在取得立项、规划、国有土地使用主体变更批准文件后10日内,到区县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
    4.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办理结果通知书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
    2.转受让双方合资格。
    3.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予以公示的项目,项目转受让单位应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共同就变更事项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事宜,向项目所在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还未结案的项目,转受让双方应在取得立项、规划、国有土地使用主体变更批准文件后10日内,到区县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
    4.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7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房屋拆迁许可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
结果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房屋拆迁许可证样本.pdf
有效时间见结果文书

【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展开】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政发〔2013〕2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附件2 第153项:承接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放后的实施机关为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是否收费:

1、原拆迁补偿协议权利义务未明确转移对象
通过签署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转让、受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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