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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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 2.转受让双方合资格。 3.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予以公示的项目,项目转受让单位应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共同就变更事项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事宜,向项目所在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还未结案的项目,转受让双方应在取得立项、规划、国有土地使用主体变更批准文件后10日内,到区县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 4.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三层综窗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4047711-641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政务服务中心三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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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东城区新中街19号419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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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1400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1MB087882533110114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MB08788253311011400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4047711-6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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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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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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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未完成拆迁建设项目转让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展开】 | 转受让双方共同加盖公章【展开】 |
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一) | 市或区发改部门关于项目立项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或市或区发改部门关于项目投资任务书的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三 | 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或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四、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 |||||||||
(一)、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
1 | 建设用地批准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 | 1【展开】 | 【展开】 |
(二)、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五 | 转让方、受让方关于拆迁事宜权利义务的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六 | 责任方履行合同规定权利义务所需资金到位确认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七 | 受让方关于转让方先期委托拆迁公司、评估机构、拆除公司相关文件的确认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材料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展开】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2.转受让双方合资格。 3.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予以公示的项目,项目转受让单位应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共同就变更事项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事宜,向项目所在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还未结案的项目,转受让双方应在取得立项、规划、国有土地使用主体变更批准文件后10日内,到区县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 4.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办理结果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2.转受让双方合资格。 3.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予以公示的项目,项目转受让单位应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共同就变更事项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事宜,向项目所在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还未结案的项目,转受让双方应在取得立项、规划、国有土地使用主体变更批准文件后10日内,到区县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变更手续。 4.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7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房屋拆迁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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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房屋拆迁许可证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展开】 |
【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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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13〕2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2 第153项:承接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放后的实施机关为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原拆迁补偿协议权利义务未明确转移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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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签署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转让、受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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