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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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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财务报告包括收支、损益、现金流量等主要内容; 2、非常规支出或者常规支出超出上年度20%的,应有相关说明。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所填内容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09:0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13146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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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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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0600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1306438822J3111006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306438822J311100600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5131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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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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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3、内容无遗漏,申请单位和注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信息保持一致; 4、照面及身份信息应在有效期内; 5、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6、纸质、电子,原件1份; 7、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8、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会计师事务所)。【展开】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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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审查标准 申报:【审查标准】: 1、财务报告包括收支、损益、现金流量等主要内容; 2、非常规支出或者常规支出超出上年度20%的,应有相关说明。 收件: 【审查标准】: 1、财务报告包括收支、损益、现金流量等主要内容; 2、非常规支出或者常规支出超出上年度20%的,应有相关说明;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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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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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7个工作日 | 办领导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审查决定;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核实(事实审)符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2、场所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为正值; 3、财务报告中总资产如有下浮,不超过30%。【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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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7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报告审查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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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报告审查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报告审查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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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报告审查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行政法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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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报告加盖公章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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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材料加盖申请人公章及申请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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